• 臺北市政府 96.07.19. 府訴字第09670186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訴願人因殯葬管理服務收費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4月13日00140
     52號、0014054號及96年4月16日0014132號其他收入憑單,提起訴願,本
    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因 96年4月間辦理其亡父殯葬事宜,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使用
    臺北市○○殯儀館禮堂,經核准使用後,嗣以原核准使用時段不合宜等原
    因而申請變更其他時段之使用,原處分機關遂以96年4月13日0014052號、
    0014054 號其他收入憑單分別收取百分之二十變更手續費新臺幣(以下同
    )90元及180元。訴願人又於96年4月16日再次申請變更其他時段之使用,
    原處分機關乃以96年4月16日0014132號其他收入憑單收取百分之二十變更
    手續費計900元。訴願人不服上開變更手續費之收取,於96年5月11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
      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依原處分機關其他收入憑單記載收取系爭手續費之法令依據為臺北市
      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及收費標準表,但所舉法規並無得收取手續費之規
      定。另依原處分機關所擬定之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殯葬設施及收費標準
      表草案第 5條規定之立法說明,收取禮堂變更手續費之目的為:「為
      免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壟斷、強佔多數禮堂,致真正須使用禮堂之治喪
      民眾無禮堂可用,變相須與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妥協申請,故明定申請
      人於預訂使用 7日以前,撤回原申請,可請求退還規費。惟禮堂使用
      費及火化費之退還,應扣繳百分之二十之手續費。」故變更手續費之
      收取不應及於自辦之申請者。
    三、卷查訴願人因 96年4月間辦理其亡父殯葬事宜,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使
      用臺北市○○殯儀館禮堂,經核准使用後,嗣以原核准使用時段不合
      宜等原因而變更申請其他時段之使用,原處分機關遂收取變更手續費
      90元及180元;訴願人又於96年4月16日再次申請變更其他時段之使用
      ,原處分機關乃於96年4月16日再收取百分之二十變更手續費計900元
      。又上開其他收入憑單記載法令依據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及收
      費標準表,是原處分機關收取上開手續費,尚非無據。
    四、惟查,依首揭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
      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可知行政處分應記載其法令依據,如記載錯誤之法令依據,亦屬
      違法之行政處分。經查本件系爭其他收入憑單上「法令依據」欄位雖
      記載係依據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及收費標準表,惟參酌臺北市殯
      葬管理自治條例及收費標準表規定,並無收取變更手續費之規定,而
      原處分機關以 96年6 月11日北市宇儀一字第09630389200號函檢送之
      訴願答辯書事實及理由欄內,僅引述規費法第 19條第1項及臺北市殯
      葬管理處所屬殯葬設施管理要點第45點規定,作為收取變更手續費之
      依據,然該等規定均在說明退費之事項,與本件收取手續費不同,且
      亦未就若本件變更手續費收取之法令依據為規費法第 19條第1項及臺
      北市殯葬管理處所屬殯葬設施管理要點第45點規定,何以上開其他收
      入憑單之法令依據記載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及收費標準表等疑
      義提出說明。是原處分法令依據之記載顯然與行政程序法第 96條第1
      項第 2款規定不合,是原處分自難謂無瑕疵。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
      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
      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
      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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