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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12.26. 府訴字第09670364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96年10月19日北市稽
文山乙字第 096304686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均應視為原
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三、緣訴願人所有本市文山區○○路○○巷○○號○○樓房屋,經原處分
機關文山分處辦理96年度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計畫時,發現
該址頂樓有增建構造物(面積:75.3平方公尺),乃以96年10月19日
北市稽文山乙字第 09630468600號函通知訴願人核定系爭增建部分之
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以下同) 7萬9,800元,自96年7月起併原有
建物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97年度稅額增加957元)。訴願人不
服,於96年11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11日補充訴願理由。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重新審查後,以 96年12月3日北市稽文山乙
字第 09633758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
「主旨:臺端不服本分處96年10月19日(原函誤繕為11月19日)北市
稽文山乙字第 09630468600號函核定:所有本市文山區○○路○○巷
○○號○○樓房屋頂樓增建部分面積 75.3平方公尺,房屋現值為7萬
9,800元,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97年度增加稅額957元,提起訴願乙
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本案原係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96年度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辦理,經本分處96年11月29日派員再次現
場勘查臺端所有建物,其頂樓係為搭建棚架,依財政部 70年7月14日
臺財稅字第3 5738號函釋規定免徵房屋稅,原處分予以撤銷。......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
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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