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01.17. 府訴字第09770057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賴○○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年8月22日北
    市衛藥食字第 096365035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於96年7月17日8時51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第48頻道○○購
    物 2 臺、同日 8 時 57 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第 48 頻道○○購物 2臺
    及同日 9 時 4 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第 48 頻道○○購物臺宣播「 BON
    IMAX 變身美人魚限量超值組」食品廣告,內容宣稱「...... 幫你從大白
    鯊變成窈窕美人魚...... 只要連續服用 1 個月以上塑身效果達 100 %.
    .....2006 年美國健康管理局做為兒童減重食材......2 個月從 60變成4
    9......」及「......不需運動......不需節食.......」等詞句,經臺東
    縣衛生局、嘉義縣衛生局及原處分機關查獲。嗣原處分機關核認前開廣告
    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爰
    依同法第32條第 1項規定,以96年8月22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6503500號
    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違規廣告第1件罰鍰 3萬
    元,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3件共計處5萬元)罰鍰,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
    停止宣播。訴願人不服,於 96年9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查本案系爭處分書於 96 年 8 月 24 日送達,訴願人原應於 96 年
      9 月 23 日前提起訴願,惟查 96 年 9 月 23 日為星期日,且同年
      9 月 24 日(星期一)適逢調整放假及同年 9 月 25 日為國定假日
      (中秋節),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應以 96 年 9 月
      26 日為期間之末日;是本件訴願並未逾法定期間,合先敘明。
    二、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
      巿為直轄巿政府 ......」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
      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
      生誤解之情形。」第32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者,處
      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
      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壹、不得宣稱之詞句敘述:....... 二、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
      誇張或易生誤解:(一)涉及生理功能者:....... (二)未涉及中
      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三)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例
      句: ...... 減肥。塑身。...... 」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
      告修正本府 90 年 8 月 23 日府秘二字第 9010798100 號公告有關
      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修
      正後本府 90 年 8 月 23 日府秘二字第 9010798100 號公告略以:
      『....... 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 (七)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95年9月15日修正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
      件統一裁罰基準:「...... 附件 8 -食品衛生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
      表..... . 」
      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表:(節錄)
    ┌──────┬───────────────────────┐
    │項次    │9                       │
    ├──────┼───────────────────────┤
    │違反事實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
    │      │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
    ├──────┼───────────────────────┤
    │法規依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2條       │
    ├──────┼───────────────────────┤
    │法定罰鍰額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
    │或其他處罰 │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
    │      │,並得按次連續處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
    │統一裁罰基準│一、裁罰標準                 │
    │(新臺幣:元│  第1次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每增加1件加罰新臺 │
    │)     │  幣1萬元。                 │
    │      │......                    │
    ├──────┼───────────────────────┤
    │裁罰對象  │違法行為人                  │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系爭廣告內容之文字,原係一般空泛廣告用詞,並無任何違反食
        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言。
     (二)96年7月17日東森購物臺之宣播廣告,誠屬「1次」之宣播行為,
        然系爭行政處分卻對訴願人為「 3次」之處罰,顯有違「一行為
        一處罰」之原則。
    四、卷查訴願人於96年7月17日8時51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第48頻道○○
      購物2臺、同日8時57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第48頻道○○購物 2臺及
      同日9時4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第48頻道○○購物臺宣播「 BONIMAX
      變身美人魚限量超值組」食品廣告,內容涉有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之
      事實,此有臺東縣衛生局 96年7月18日東衛食字第0960009364號函及
      嘉義縣衛生局96年7月30日嘉衛藥食字第 0960016160號函暨所附紀錄
      表、原處分機關96年7月17日違規廣告監錄查報表、 96年 8月15日訪
      談受訴願人委任之李○○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尚非
      無據。
    五、惟按「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
      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 9條定有明文。而查本案系爭3時段之廣告
      內容是否相同?依卷附資料,尚無從確認;且據原處分機關答辯陳明
      係以系爭廣告分別於上開不同的電視系統經營者之頻道播送,認屬個
      別之廣告行為,以一行為一罰,並依上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2條第1
      項及前揭裁罰基準等規定據以處罰。然依行政院衛生署92年10月28日
      衛署藥字第0920326359號函檢送之「藥物化粧品網路廣告及醫療、藥
      物及食品等違規廣告罰鍰之裁處原則」會議紀錄略以:「......參、
      決議事項:一、有關醫療、藥物及食品等違規廣告罰鍰之裁處原則統
      一規範:......(二)違規廣告之處理:1.以每則違規廣告為一行為
      ,一行為處一罰。2.每則違規廣告之認定:電視、電臺、電影、幻燈
      片:以廣告播出為認定標準,每日為 1則。......」內容觀之,系爭
      廣告既於同日相近時段在同屬電視之媒體宣播,倘其廣告內容又屬相
      同,則原處分機關認定系爭廣告係屬個別之廣告行為,與上開行政院
      衛生署所規範之裁處原則中關於電視廣告播出以每日為 1則之認定標
      準是否相符?不無疑義。即本件原處分機關認定事實(如系爭廣告之
      內容是否相同等)及適用法令部分,仍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釋示及就
      違規事實釐清確認之必要。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
      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
      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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