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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2.20. 府訴字第09770066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陳○○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 96年11月8日北市稽
中南乙字第 09632122401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應視為原處分
機關之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三、緣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依原處分機關96年加強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
查作業計畫,查得訴願人所有本市中山區中山北路○○段○○巷○○
號○○樓房屋原核課房屋地段調整率誤植為150%,乃以96年11月8日
北市稽中南乙字第09632122401號函通知訴願人自96年7月起應更正房
屋地段調整率為220%。訴願人不服,於96年12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四、嗣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重新審查後,以97年1月15日北市稽中南字第0
97300268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
:臺端所有本市中山區正得里中山北路○○段○○巷○○號○○樓房
屋(稅籍編號: 1825013xxxx),經查原核課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誤
植為150%,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自96年7月起應更
正為220%。原本分處96年11月8日北市稽中南乙字第 09632122401號
函,因未載明法令依據,不符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應予註銷,..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
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市長 郝龍斌
副市長 林崇一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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