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02.19. 府訴字第09770066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鄭○○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年12月7日
    北市社助字第 096433948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原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因接受本市96年度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經本市○○區公所初審後,以96年11月30
      日北市正社字第 09632457600號函請原處分機關複核,案經原處分機
      關核認訴願人全戶總存款超過法定標準﹝單一人口家庭為未超過新臺
      幣(以下同)250萬元,每增加1口,得增加25萬元。﹞,乃以96年12
      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 09643394800號函核定自97年1月起註銷其原享領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資格,並由本市○○區公所以96年12月17日
      北市正社字第 0963254800S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96年12
      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97年1月8日補正訴願程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1月11日北市社助字第096442614
      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本局以96年12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09643394800號函註銷臺端97年度中
      低老人生活津貼資格, ......本局自行撤銷前揭有關 臺端之處分,
      另為處分......說明:......三、......經重審後,本局自行撤銷96
      年12月 7日北市社助字第09643394800號函有關 臺端之處分,准自97
      年1月起核列 臺端具享領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按月可享
      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6,0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市長  郝龍斌
                          副市長 林崇一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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