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03.05. 府訴字第09770071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周○○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12月19日
    北市社助字第 096437635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訴願人原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享領資格,每月領有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新臺幣 (以下同)6,000元,因接受本市96年度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經本市○○區公所初審後函請原處分機關
      複核,案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低於2萬2,9
      58元,高於 1萬7,166元,乃以96年12月19日北市社助字第096437635
      00號函核定自97年1月起改發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3,000元並
      由本市○○區公所以 96年12月26日北市萬社字第09632054800號函轉
      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97年1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月7日補充
      訴願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1月28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02345
      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 ......不服本局96年12月19日北市社助字第09643763500號函,
      提起訴願乙案,經  臺端補附資料重審,本局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
      規定,自行撤銷本局前開之行政處分,並重新處分如說明三,......
      說明......三、......現依 臺端補附診斷書等相關資料,本局自行
      撤銷前開處分,並重新審核 臺端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准自
      97年 1月起發給 臺端6,0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又
      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因原處分已自行撤銷,已無陳述意見之必要,
      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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