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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3.07. 府訴字第09770075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賴○○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8月7日北市
衛藥食字第 096360059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網路家庭」網站(網址:xxxxx )刊登「隨口營養吃出免
疫力 - 牛初乳片 - 紐西蘭原裝進口」、「諾麗水果膠囊 - 100% 天然野
生有機水果」食品廣告,其內容宣稱「......世界上最好的紐西蘭牛初乳
,隨口營養吃出免疫力......」、「.......進口撒摩亞野生有機諾麗水
果、超強的抗氧化劑、含賽諾寧原可全方位幫助身體保健......平衡酸鹼
性體質......舒適面對生理期、是纖盈有型的秘密武器......」等文詞,
廣告整體所傳達訊息易誤導消費者該產品具有上述功效,涉及誇張或易生
誤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案經新竹市衛生局於96年
7月2日查獲,以96年7月9日衛食字第0960008370號函移由原處分機關查證
屬實;原處分機關爰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以96年8月 7日
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60059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以下同) 3萬
元罰鍰,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刊登。上開處分書於96年8月9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96年 9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0月12日補充訴願理
由,11月12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96年9月10日)距原處分書之送達日期(96年8月
9日)雖已逾 30日,惟查本件訴願期間之末日原為96年9月8日,因是
日為星期六,應以次星期一即 96年9月10日代之,是本件訴願並未逾
期,合先敘明。
二、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19條第 1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
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32條
第1項規定:「違反第 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罰鍰; 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
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行政院衛生署92年1月7日衛署食字第0910082070號函釋:「食品之廣
告內容涉及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原則,係依據個案所傳達消費
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
研判。若宣稱產品具有醫藥效能時,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2項涉及醫藥效能論處,若針對產品中之某項成分宣稱具有醫藥
效能時,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條第1項涉及易生誤解論處。
」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一、詞句涉及醫療效能......二、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
易生誤解:(一)涉及生理功能者:例句:增強抵抗力......(二)
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三)涉及改變身體外觀
者:例句.... ..塑身...... (四)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
句者:......」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
告修正本府 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有關本府主管
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依據: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公告事項......六、本府
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食品衛
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原處分機關並未先教導並告知訴願人被認定有涉嫌違規之事由,亦
未示以已公告明列之法規或律法條文。
(二)臺北市市民未受輔導反而似亦須受新竹市政府之管轄。
(三)原處分機關未列證據以證明系爭事由確屬不實或有誤,亦未對訴願
人所提辯解文件指正,徒以條文臚列罰款金額。乃至搬出行政執行
法,何其苛也。
(四)原處分機關承辦人未署名,責令訴願人至原處分機關說明時亦是他
人,不見承辦人,處分書並未附違規廣告影本示予訴願人。
(五)訴願人相信,主辦人員未充分瞭解系爭廣告產品,僅執著於彼所認
知或主觀判定違規部分,未實驗證實,不宜以推論或假設而判定違
規與否;若證實功效存在,主管機關應鼓勵或勸導或溝通廠商將產
品升格為健康食品或取得相關認證。
四、卷查訴願人於「網路家庭」網站所刊登系爭「隨口營養吃出免疫力 -
牛初乳片 - 紐西蘭原裝進口」、「諾麗水果膠囊 - 100%天然野生
有機水果」食品廣告,宣稱「......世界上最好的紐西蘭牛初乳,隨
口營養吃出免疫力......」、「......進口撒摩亞野生有機諾麗水果
、超強的抗氧化劑、含賽諾寧原可全方位幫助身體保健......平衡酸
鹼性體質......舒適面對生理期、是纖盈有型的秘密武器......」等
詞句,就該廣告內容觀之,其整體所傳達訊息易誤導消費者認為該產
品具有上述功效,依前揭行政院衛生署92年1月7日衛署食字第091008
2070號函釋及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
表規定意旨,堪認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此並有新竹市衛生局 96年7
月9日衛食字第0960008370號函、原處分機關96年7月26日訪談訴願人
公司負責人賴○○之調查紀錄表及系爭違規廣告等影本附卷可稽;是
本件違規事證明確,足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並未先教導並告知訴願人被認定有涉嫌違規
之事由,亦未示以已公告明列之法規或律法條文云云。按訴願人刊登
如事實欄所述詞句之廣告,顯已違反前揭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條第1
項規定,依法即應受罰,並無先警告始得予以處罰之規定。而違規事
實之認定係以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為斷,與是否先為其他機關所查
獲,進而移送至原處分機關裁罰無涉。又本件原處分機關於系爭處分
書已敘明其處分理由及法律依據,至原處分機關承辦人是否署名或檢
附系爭違規廣告影本與系爭處分之合法成立無涉。是訴願所辯,委難
採作對其有利之認定。
六、另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之承辦人員未充分瞭解系爭廣告產品,僅執
著於彼所認知或主觀判定違規部分,未實驗證實,不宜以推論或假設
而判定違規與否;若證實功效存在,主管機關應鼓勵或勸導或溝通廠
商將產品升格為健康食品或取得相關認證乙節。查違規事實之認定既
係以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為斷,而在系爭食品未經政府機關檢驗認
證並經核准前即宣傳或影射該項食品具備有益健康之效果,即易產生
誤導消費者而有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是訴願人就此主張,不足採
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3萬元罰鍰
,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刊登,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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