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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4.10. 府訴字第09770088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王○○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年1月22日北市社助
字第097306935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原為本市低收入戶,因接受本市96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經
本市○○區公所初審後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案經原處分機關以96年
12月 19日北市社助字第09643813700號函核定訴願人全戶4人自97年1
月起核列為低收入戶第 4類,並由本市○○區公所以96年12月27日北
市萬社字第09632091500號函轉知訴願人。嗣訴願人之長子吳○○於9
7年1月 8日應徵召服兵役,原處分機關乃重新審核訴願人全戶之低收
入戶資格,並以97年1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0693500號函註銷訴願
人長子吳○○之低收入戶資格,並核定自97年2月起改列訴願人全戶3
人為低收入戶第2類。訴願人對上開函所核定自97年2月起始改列其全
戶為低收入戶第2類部分之處分不服,於97年1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2月26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14431
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
..本局自行撤銷本局97年1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0693500號核定函
對 臺端......所為處分,並另為處分......說明:......六、有關
臺端全戶3人低收入戶等級乙節,經本局重新審查,同意自97年1月
起核列 臺端等3人為低收入戶第2類......」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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