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04.10. 府訴字第09770088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陳○○
      訴願人因申請借住平價住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不作為,
    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
      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
      得提起訴願。」第5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
      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依第2條第1項
      規定提起訴願者,第 1項第3款、第6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
      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
      關收受證明。」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
      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 20日內補正。」第77條第1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緣訴願人係本市低收入戶,原借住本市福德平價住宅房屋,門牌號碼
      為臺北市信義區大道路○○巷○之○號,前與本府社會局簽訂臺北市
      平價住宅優待借住契約,借住期限為93年3月30日起至95年1月31日止
      。嗣該契約於 95年1月31日到期後,經本府社會局依臺北市平價住宅
      分配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及上開借住契約第2條、第4條規定,以9
      6年9月7日北市社二字第09638712300號函通知訴願人應於96年10月31
      日前遷出上開福德平價住宅,並清理住屋及其內物品,將房屋交還本
      府社會局,如逾期未遷出並交還房屋,該局將逕依借住契約第 9條規
      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嗣訴願人屆期仍未遷出,經本府社會局向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強制執行,刻由該院審理中。旋訴願人以其
      向本府社會局申請借住福德平價住宅房屋,本府社會局均未回復,並
      聲請延緩民事強制執行等為由,於97年1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月
      2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府社會局檢卷答辯到府。
    三、案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97年1月29日北市訴(庚)字第097300366
      20號書函請訴願人於文到 2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
      說明其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
      之收受證明,該書函業於97年2月4日送達,此有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文書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訴願人迄未補正。從而,訴願人經通知
      補正逾期不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關於訴願人聲請延緩民事強制執行部分,業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
      97年1月14日北市訴(庚)字第09730036611號函請本府社會局本於職
      權處理逕復在案,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1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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