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05.21. 府訴字第09770108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楊○○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3 月 4 日北市
    社助字第 09732252900 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於 97年1月13日申請為本市低收入戶,經本市○○區公所初
      審後以97年1月23日北市中社字第097300220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
      ,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 6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及平均每人
      動產,均超過本市97年度法定標準,與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未
      合,乃以 97年3月4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2252900號函復否准所請。訴
      願人不服,於97年4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4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39066
      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因申請低收入戶事件,不服本局97年3月4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
      2252 9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局自行撤銷前揭處分,另為處分
      乙案,詳如說明 ......說明:......三、......臺端......於97年4
      月 1日提起訴願,並檢附令夫及令姑勞保投保薪資證明,經本局依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提供最近 1年度(95年度)之財稅資料及參考
      相關法令規定所得計算基準重新審核,准自97年1月至97年4月止暫核
      列 臺端全戶3人(即 臺端、令長子、令次子)為低收入戶第4類,按
      月享領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 7,5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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