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05.21. 府訴字第09770014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王○○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12月11日
     北市社助字第096434433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原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新臺幣(以下同) 3,000
    元,因接受本市96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經本市○○區公所
    初審後列冊以 96年11月30日北市松社字第096322969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
    複核,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7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 2萬3,004
    元,超過97年度之法定標準2萬2,958元,及全戶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 767
    萬6,374元,超過法定標準650萬元,不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 2條第 1項第 3款、第5款規定,乃以96年12月11日北市社助字第09643
     443300號函核定自97年1月起註銷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享領資格,
    並由本市○○區公所以 96年12月28日北市松社字第0963247440J號函轉知
    訴願人。該函於 97年1月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7年1月28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65歲以上之人。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12條第1項、第3
      項規定:「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 2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規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
      滿 65 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一、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
      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
      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
      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五、獨自扶養 6 歲以下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六、婦女懷胎 6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
      致不能工作。七、受禁治產宣告。」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
      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規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一、年滿 65 歲
      ,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 1 年居住
      國內超過 183日。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三、家庭總收入按
      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 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
      消費支出之 1.5倍。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
      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
      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前項
      第 3款所定申請本津貼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第 4條規定:「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合理之居住空間,其評定基準,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前項評定基準中,有關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公告土
      地現值為準據。....... 房屋價值之計算,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第 6 條規定:「依第 2 條發給本津貼之標準如下:一、未達最低
      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
      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6,000 元。二、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 倍者,每月
      發給新臺幣 3,000元。前項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
      (鎮、市、區)公所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第 7條規定:「本辦法
      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
      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存款
      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
      範圍包括下列人員:一、申請人及其配偶。二、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
      及其配偶。三、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四、無第 2款之
      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五、前 4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
      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第8 條第 1項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ㄧ者,不列入前條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一、無共同生活事實之
      出嫁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子女。....... 」第 10 條規
      定:「全家人口,其工作收入中之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依下列
      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所得,依照全國軍
      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算。二、如無所得資料者,依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最近 1年公佈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三、前
      款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未列職類別者,如查無所得資料,一律依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公佈之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計算。」
      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1 點規定:「本作業規
      定依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第 3 項後段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規定訂定之。」第 7 點規定:「有關
      全家人口計算範圍、工作能力及收入之認定,本辦法及本作業規定未
      規定者,準用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0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0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公
      告事項:.. .... 四、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
      執行之:(一)老人福利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96年6月26日府社二字第09636861800號函:「主旨:有關本市社會救
      助申請案,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調整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
      及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依據乙案...... 說明:...... 二
      、....... 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計方式適用 95 年度調查報告內容,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
      方式調整為 2 萬 3,841 元。...... 」
       96年10月25日府社助字第096413367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市97
      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標準。依據: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3 款所定申請本津貼
      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
      案核定。』....... 公告事項:一、本市 97 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在 1 萬 7,165 元以下者,每人每月發
      給 6,000 元;達 1 萬 7,166 元以上但未超過 2 萬 2,958 元者,
      每人每月發給 3,000 元。...... 三、不動產標準:全戶人口之土地
      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
      辦法第 4 條規定,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之,房屋之
      計算,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6年7月25日北市社二字第09638311800號函:「主
      旨:檢送『身心障礙人口工作能力認定概要表』修訂資料乙份,....
      .. 」身心障礙人口工作能力暨工作收入認定概要表(節略)
    ┌──────┬─────┬─────┬─────┬─────┐
    │ \ 殘障類別 │     │     │     │     │
    │殘\     │ 輕度  │ 中度  │  重度  │ 極重度 │
    │障 \    │     │     │     │     │
    │等級\    │     │     │     │     │
    ├──────┼─────┼─────┼─────┼─────┤
    │肢體障礙  │未滿55歲:│未滿50歲:│視實際有無│視實際有工│
    │      │有工作能力│部分工時估│工作   │作    │
    │      │55歲以上:│計薪資  │     │     │
    │      │視實際有無│50歲以上視│     │     │
    │      │工作   │實際有無工│     │     │
    │      │     │作    │     │     │
    │      │     │     │     │     │
    └──────┴─────┴─────┴─────┴─────┘
    備註:5.具身心障礙者部分工時估計薪資者,計算方式:基本工資 /30(
        天)x20(天)。如:17,280/30x20=11,520元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長子劉○○現不在國內已被除戶;長媳張○○在美國發生
        車禍已過世;次女劉○○已結婚並未同住;長女婿黃○○已與長
        女劉○○在美國離婚,故上開 4人均不應列計為家庭總收入應計
        算人口範圍。
     (二)訴願人宿疾多年,不良於行,已申請身心障礙手冊中,無謀生及
        自理能力,全家僅靠長女劉○○工作維生,長女亦為身心障礙者
        ,其餘人口皆在就學或無獨立經濟能力。期酌憫訴願人特殊境遇
        ,撤銷原處分。
    三、卷查本案原處分機關依首揭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7條規
      定,查認訴願人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訴願人及其長女、長子、次
      女、長女婿、長媳、長孫共計 7人,經原處分機關依95年度財稅資料
      核計,訴願人家庭總收入及全戶之土地、房屋價值明細如下:
     (一)訴願人(18 年 5 月 ○○日生),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及
        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 7點規定,為無工
        作能力者,每月所得以 0 元列計;無不動產。
     (二)訴願人長女劉○○(36 年 5 月○○日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為中度肢體障礙之身心障礙者,依社會救助法第 5條之 3、臺
        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 7點及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 96 年 7 月 25 日北市社二字第 09638311800 號函所附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人口工作能力認定概要表規定,有工作
        能力,工作收入以部分工時估計薪資。惟經原處分機關查得其有
        薪資所得 4 筆合計 78 萬 4,000 元,其平均每月收入為 6萬 5
        ,333 元。
        另有房屋1筆,評定價格為15萬7,800元;及土地 1筆,公告現值
        計496萬元。不動產價值合計為511萬7,800元。
     (三)訴願人長子劉○○( 37年11月○○日生),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
        之 3及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 7點規定,
        有工作能力,查無任何所得,且無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各款
        規定致不能工作之情事,因訴願人未提出其薪資證明及所從事職
        類別,原處分機關乃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10 條
        第 3款規定,以最近 1 年度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每月2萬
        3,841 元列計其工作收入;無不動產。
     (四)訴願人次女劉○○(40年9月○○日生),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
        3及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 7點規定,有
        工作能力,查有薪資所得1筆計18萬3,500元,每月收入為1萬5,2
        92元,經原處分機關審認低於基本工資顯不合理,且訴願人並無
        不能工作或工作能力減損之情事,爰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
        給辦法第10條第3款規定,以最近1年度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
        資每月2萬3,841元列計其工作收入,另查有利息所得1筆計3,993
        元,故其每月收入為 2萬4,174元。另有房屋1筆,評定價格為54
        萬600元;及土地 1筆,公告現值計201萬7,974元。不動產價值
        合計為255萬8,574元。
     (五)訴願人長女婿黃○○(36年3月○○日生),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
        之3及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有
        工作能力,查無任何所得,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各款規定致
        不能工作之情事,原處分機關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10條第3款規定,以最近1年度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每月
         2萬 3,841元列計其工作收入;無不動產。
     (六)訴願人長媳張○○(46年11月○○日生),依社會救助法第 5條
        之3及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 7點規定,
        有工作能力,查無任何所得,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各款規定
        致不能工作之情事,原處分機關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
        法第10條第3款規定,以最近1年度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每
        月 2萬 3,841元列計其工作收入;無不動產。
     (七)訴願人長孫劉○○( 83年2月○○日生),依社會救助法第 5條
        之3及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 7點規定,
        為無工作能力者,每月所得以 0元列計;無不動產。
      綜上,訴願人全戶7人,全戶每月總收入為16萬1,030元,平均每人每
      月收入為2萬3,004元,超過97年度之法定標準2萬2,958元;且其全戶
      土地及房屋價值為767萬6,374元,超過 650萬元之標準,不符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款規定,此有97年 2
      月 2日列印之95年度財稅原始資料明細及訴願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核定自97年 1月起註銷訴願人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享領資格,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長子未居住國內已被除戶,長媳因車禍死亡,次女結
      婚後未與其同住,長女婿已與其長女在美國離婚,故其長子及長媳、
      次女、長女婿均不應列計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云云。查依前揭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7條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除申請人外,尚包括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子女之配偶在內,且不以
      同戶籍為必要。又依卷附戶籍資料顯示,訴願人與長女同住,長女之
      婚姻狀況登記為有偶,其次女之婚姻狀況登記為離婚,另因訴願人未
      檢具其長媳已死亡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原處分機關乃將訴願人長子
      、長媳、長女、長女婿、次女列計為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自
      無違誤。另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為探究訴願人之長女與長女婿之婚姻
      狀況及長媳之實況,曾以97年3月11日北市訴(和)字第09730117220
      號函請訴願人於文到 30日內提具相關證明資料供核,該函於97年3月
      12日送達在案,惟訴願人迄未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尚難遽對其為有利
      之認定。且縱如訴願理由所稱訴願人長媳已死亡,將其列計之每月 2
      萬3,841元收入扣除,則訴願人全戶6人,全戶每月總收入為13萬7,18
      9元,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2萬2,953元,未超過法定標準2萬 2,958元
      ,惟其全戶土地及房屋價值為 767萬6,374元,超過650萬元之標準,
      仍不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從而
      ,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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