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05.26. 府訴字第09770108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陳○○
    訴 願 代 理 人:陳○○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12月5日
    北市衛藥食字第 09639616500 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分別於○○週刊第 1548 期(出刊日期:96 年 10 月 19日
    )第56至57頁,及○○月刊第295期(出刊日期96年10月1日)第28至32頁
    刊登「清醍醐養生液」健康食品廣告,內容載以「...... 清醍醐養生液.
    ......國家認證榮獲衛署 3 張健康食品許可證,政府背書更放心。.....
    . 細胞修護本品可促進自然殺手細胞活性及脾臟細胞增生,重建免疫,提
    升化放療患者生活品質。......長期食用本品安全無副作用。......將老
    祖宗珍貴的養生智慧結合現代科技孕育出『清醍醐養生液』,一個不論男
    、女、老、幼、孕婦及病人皆可安心食用的保健聖品。從增加腸內益生菌
    、調節血脂到調整免疫機能,在在都為您的健康做全方位的把關。......
    自然殺手細胞 ......清醍醐提升戰鬥力30~50%......T細胞......清醍醐
    提升戰鬥力 50%......B細胞......清醍醐提升戰鬥力160%......抗體lgA
    ......清醍醐提升戰鬥力400%......抗體lgG......清醍醐提升戰鬥力25%
    ......抗體lgM......清醍醐提升戰鬥力50%......」、「......專家指出
    ,高脂肪、高蛋白、低纖維的飲食結構確實和大腸癌的發生關係密切....
    ..醫界人士估計,未來10年,大腸癌將成為國人發生率最高的癌症......
    世界專利-獲得美、中、臺3國8項專利殊榮,並通過美國FDA之核准,進行
     第2期癌症新藥臨床試驗,科研實證有保障。......本商品不會對人體產
    生任何副作用......」等詞句,與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健康食品「清醍醐養
    生液」衛署健食字第A00062號核准之保健功效敘述:「有助於增加腸內益
    生菌」;「清醍醐養生液」衛署健食字第A00064號核准之保健功效敘述:
    「根據動物及體外試驗結果顯示具有下列功效:1.可促進脾臟細胞增生。
    2.可促進自然殺手細胞活性。」;「清醍醐養生液」衛署健食字第 A000
    82號核准之保健功效敘述:「可延緩血中低密度脂蛋白氧化。」內容不符
    ,涉有虛偽、誇張,經原處分機關於96年11月28日訪談訴願人之代理人陳
    ○○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條第1項
    規定,爰依同法第 24條第1項規定,以96年12月5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9
    6165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 13萬元罰鍰(第1件處
    罰鍰10萬元,增加1件加罰3萬元,合計13萬元),並命立即停止刊登違規
    廣告。訴願人不服,於96年12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97年1月3日補正訴
    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
      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
      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
      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第14條規定:「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
      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
      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
      療效能之內容。」第 24條第1項規定:「健康食品業者違反第14條規
      定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一、違反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
      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40萬元
      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三、前2款之罰鍰,應按次連續處罰至違規廣
      告停止刊播為止;情節重大者,並應廢止其健康食品之許可證。四、
      經依前3款規定處罰,於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應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
      記證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22條及第23
      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
      、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
      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一、詞句涉及醫療效能....... 二、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
      或易生誤解:(一)涉及生理功能者....... (二)未涉及中藥材效
      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三)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四
      )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
      95年7月7日修訂之處理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表:(節略
      )
    ┌─┬─────┬─────┬────┬───────┬─┐
    │項│違反事實 │法規依據 │法定罰鍰│統一裁罰基準(│裁│
    │次│     │     │額度或其│新臺幣:元) │罰│
    │ │     │     │他處罰 │       │對│
    │ │     │     │    │       │象│
    │ │     │     │    │       │ │
    ├─┼─────┼─────┼────┼───────┼─┤
    │5 │健康食品之│健康食品管│新臺幣10│一、裁罰標準:│違│
    │ │標示或廣告│理法第 14 │萬元至50│(一)第1次處 │法│
    │ │有虛偽不實│條第1項第 │萬元。應│   罰新臺幣│行│
    │ │、誇張之內│24條   │按次連續│   10萬元,│為│
    │ │容,宣稱之│     │處罰至違│   每增加1 │人│
    │ │保健效能超│     │規廣告停│   件罰新臺│ │
    │ │過許可範圍│     │止刊播為│   幣3萬元 │ │
    │ │     │     │止;情節│   。   │ │
    │ │     │     │重大者,│(二)第2次處 │ │
    │ │     │     │並應廢止│   罰新臺幣│ │
    │ │     │     │其健康食│   20萬元,│ │
    │ │     │     │品之許可│   每增加1 │ │
    │ │     │     │證。1 年│   (件)加│ │
    │ │     │     │內再次違│   罰新臺幣│ │
    │ │     │     │反者,並│   4萬。  │ │
    │ │     │     │應廢止其│(三)第3次( │ │
    │ │     │     │營業或工│   含上)處│ │
    │ │     │     │廠登記證│   罰鍰新臺│ │
    │ │     │     │照。  │   幣50萬元│ │
    │ │     │     │    │   。   │ │
    │ │     │     │    │二、 1年內再次│ │
    │ │     │     │    │  違反者,並│ │
    │ │     │     │    │  應廢止其營│ │
    │ │     │     │    │  業或工廠登│ │
    │ │     │     │    │  記證照。對│ │
    │ │     │     │    │  違規廣告應│ │
    │ │     │     │    │  按次連續處│ │
    │ │     │     │    │  罰至違規廣│ │
    │ │     │     │    │  告停止刊播│ │
    │ │     │     │    │  為止。  │ │
    └─┴─────┴─────┴────┴───────┴─┘
      臺北市政府 94 年 2 月 24 日府衛企字第 09404404400 號公告:「
      主旨:公告修正本府 90 年 8 月 23 日府秘二字第 9010798100 號
      公告有關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
      事項:修正後本府 90 年 8 月 23 日府秘二字第 9010798100 號公
      告略以:『....... 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
      義執行之:....... (十五)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系爭廣告所載「可促進自然殺手細胞活性及脾臟細胞增生」,係
        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保健功效敘述文字,且已在○○月刊第 295
        期第31頁及時報週刊第1548期第56頁之健康食品標章處載明。
     (二)又系爭廣告所載「調整免疫機能」,則係根據動物實驗及體外試
        驗結果,亦非屬虛偽、誇張之敘述。
     (三)另系爭廣告所載「重建免疫,提升化放療患者生活品質」,係參
        考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
        療效能之認定表中所訂,「貳、詞句未涉及療效及誇大:一、通
        常可使用之例句『病後之補養』」一詞。
     (四)且訴願人之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 7月曾委託○○醫院
        醫師主持人體臨床試驗,依其結論指出「本品可改善因化學治療
        導致之免疫系統抑制,尤其可改善自然殺手細胞活性......」,
        係屬臨床實驗之結果,並無虛偽誇大之說明。
     (五)又系爭廣告所載「長期食用本品安全無副作用......老祖宗珍貴
        的養生智慧......全方位的把關......」,係為一般常理之敘述
        句,且系爭食品確實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為安全無虞之健康食品
        ,故上述說明於理有據。
     (六)另系爭廣告所載「自然殺手細胞......提升戰鬥力......抗體lg
        M......50%......」,實係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學
        食品營養系助理教授、○○大學助理教授及副教授之人體免疫調
        節功能評估報告結果所寫,故非屬虛偽、誇張之情事,訴願人所
        刊系爭廣告內容均於法有據。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販售之「清醍醐養生液」健康食品,刊載如事實欄所
      述廣告內容之事實,此有行政院衛生署96年11月16日衛署食字第0960
      408841號函送平面媒體廣告監視紀錄表、廣告剪報、原處分機關96年
      11月2日違規廣告監測查報表、廣告剪報及原處分機關96年11月28日1
      0 時訪談訴願人公司代理人陳○○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查
      本件訴願人販售之「清醍醐養生液」健康食品,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
      發之衛署健食字第A00062號許可證,經核准之保健功效敘述為:「有
      助於增加腸內益生菌。」、衛署健食字第A00064號許可證,經核准之
      保健功效敘述為:「根據動物及體外試驗結果顯示具有下列功效:1.
      可促進脾臟細胞增生。2.可促進自然殺手細胞活性。」衛署健食字第
       A00 082號許可證,經核准之保健功效敘述為:「可延緩血中低密度
      脂蛋白氧化。」然系爭廣告內容卻記載:「 ......國家認證 榮獲衛
      署3張健康食品許可證,政府背書更放心。 ......細胞修護......。
      重建免疫,提升化放療患者生活品質。......長期食用本品安全無副
      作用。......將老祖宗珍貴的養生智慧結合現代科技孕育出『清醍醐
      養生液』,一個不論男、女、老、幼、孕婦及病人皆可安心食用的保
      健聖品。從增加腸內益生菌、調節血脂到調整免疫機能,在在都為您
      的健康做全方位的把關。......自然殺手細胞......清醍醐提升戰鬥
      力30~50%......T細胞......清醍醐提升戰鬥力50%......B細胞.....
      .清醍醐提升戰鬥力160%......抗體lgA......清醍醐提升戰鬥力400%
      .... ..抗體lgG......清醍醐提升戰鬥力25%......抗體lgM......清
      醍醐提升戰鬥力 50%......」、「......專家指出,高脂肪、高蛋白
      、低纖維的飲食結構確實和大腸癌的發生關係密切......醫界人士估
      計,未來10年,大腸癌將成為國人發生率最高的癌症......世界專利
      -獲得美、中、臺 3國8項專利殊榮,並通過美國FDA之核准,進行第2
      期癌症新藥臨床試驗,科研實證有保障。......本商品不會對人體產
      生任何副作用......」等詞句,已明顯超出許可範圍及涉有虛偽、誇
      張,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訴願人公司代理人陳○○於
      96年11月28日在原處分機關所作調查紀錄中亦坦承略以:「......案
      由內所述廣告確為本公司所刊登,本公司願意負責。......」是訴願
      人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四、至訴願人主張上開健康食品可促進自然殺手細胞活性及脾臟細胞增生
      ,係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保健功效敘述文字;且載明調整免疫機能係
      根據動物實驗及體外試驗結果,非屬虛偽、誇張之敘述;另重建免疫
      、提升化放療患者生活品質,係參考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廣告標
      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中所訂「貳、詞句未涉
      及療效及誇大:一、通常可使用之例句『病後之補養』」一詞;且母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 90年7月曾委託○○醫院醫師主持人體臨床
      試驗結論,係屬臨床實驗之結果,並無虛偽誇大之說明;又廣告文案
      中長期食用本品安全無副作用、老祖宗珍貴的養生智慧、全方位的把
      關等詞句,係為一般常理之敘述句,且系爭健康食品確實經行政院衛
      生署認定為安全無虞之健康食品,故上述說明於理有據;至所載「自
      然殺手細胞......清醍醐提升戰鬥力......抗體lgM......50%」,係
      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學助理教授及副教授之人體免疫調節功
      能評估報告結果所寫,故非屬虛偽、誇張等節。查違規健康食品廣告
      之認定,應視個案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
      品名、圖案、符號等作綜合研判。本件訴願人稱系爭廣告部分內容「
      可促進自然殺手細胞活性及脾臟細胞增生」,係為行政院衛生署核准
      之保健功效敘述文字,縱然屬實。惟查系爭廣告內容尚有「重建免疫
      ,提升化放療患者生活品質。......長期食用本品安全無副作用....
      ..將老祖宗珍貴的養生智慧結合現代科技孕育出『清醍醐養生液』,
      一個不論男、女、老、幼、孕婦及病人皆可安心食用的保健聖品。..
      ....調節血脂到調整免疫機能,在在都為您的健康做全方位的把關。
      ......自然殺手細胞......清醍醐提升戰鬥力30~50%......T細胞...
      ...清醍醐提升戰鬥力50%......B細胞......清醍醐提升戰鬥力160%.
      .....抗體lgA......清醍醐提升戰鬥力400%.... ..抗體lgG......清
      醍醐提升戰鬥力25%......抗體lgM......清醍醐提升戰鬥力 50%....
      ..專家指出,高脂肪、高蛋白、低纖維的飲食結構確實和大腸癌的發
      生關係密切......醫界人士估計,未來10年,大腸癌將成為國人發生
      率最高的癌症 ......世界專利-獲得美、中、臺3國8項專利殊榮,並
      通過美國FDA之核准,進行第2期癌症新藥臨床試驗,科研實證有保障
      。......本商品不會對人體產生任何副作用......」等文字,顯與行
      政院衛生署核定「清醍醐養生液(衛署健食字第A00062、A00064、A0
      0082號)」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敘述內容確有不符,除涉有虛偽、誇張
      外,系爭廣告內容所傳達消費者整體訊息與原來核准之文字意思亦不
      相同。縱訴願人主張重建免疫、提升化放療患者生活品質,係○○醫
      院醫師主持人體臨床實驗之結果;惟仍應遵循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
      ,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否則即有違前揭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另系爭廣告載明長期食用該食品安全無副作用等文字,亦
      涉及食品不當宣稱,即易生誤解。又系爭廣告稱「高脂肪、高蛋白..
      ....發生率最高的癌症......世界專利.. ....通過美國FDA......癌
      症新藥......有保障」,容易誤導一般消費者,以為系爭產品係藥品
      ,縱若真有醫療功效,即應申請藥品認證,始符法制。末查系爭廣告
      內容刊登有品名、廠商地址、產品效能、健康諮詢專線、網址等,即
      係藉由傳遞訊息以招徠消費者購買為目的之廣告。是本件違規事證明
      確,足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處訴願人13萬元罰鍰
      ,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刊登,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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