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07.10. 府訴字第09770128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林○○
      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停車管理處97
    年 5 月 29 日 1A1130970529029 號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
      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
      ,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 12 條至第 68 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第 56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
      形之ㄧ者,處新臺幣 6 百元以上 1 千 2 百元以下罰鍰:...... 九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第 87條第 1 項規定:
      「受處分人,不服第 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
      日起 20 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緣訴願人所有xx-xxx號自用小客車,於97年5月29日15時44分,在本
      市忠孝東路x段xxx號之限時停車位停車時間不依規定,經臺北市停車
      管理處拍照取證後,現場開立97年5月29日1A1130970529029號通知單
      夾附於系爭車輛車窗上。嗣由本府交通局以97年6月3日北市交停字第
      1AD2 2874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告發。訴願人不
      服上開本市停車管理處97年5月29日1A1130970529029號通知單,於97
      年6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訴願人因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
      ,依同條例第 87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接到裁決書之
      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得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
      。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又本案嗣經臺北市停車
      管理處以97年6月18日北市停四字第0973333910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撤
      銷上開通知單在案,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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