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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8.20. 府訴字第09770141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蘇○○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註銷低收入戶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5 月 20日
北市社助字第 097352119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原為本市低收入戶,其戶內輔導人口蘇○○於 97 年 1月27
日結婚,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訴願人全戶列計人口共 8 人,平均
每人每月收入超過 97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新臺幣 1 萬 4,152 元,
與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合,乃以 97 年 5 月 20日北市
社助字第 09735211900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 97 年 1 月 27 日起註
銷訴願人低收入戶資格,並自次月(97 年 2 月)起停發訴願人全戶
原享領之補助。訴願人不服,於 9 7 年 6 月 17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7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689050
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本
局自行撤銷97年5月20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5211900號函所為處分,並
重新審核 臺端全戶低收入戶資格乙案,詳如說明,......說明:..
....二、......今依 臺端補附令長女孕婦健康手冊及令次女離職證
明書等相關資料,本局自行撤銷前開處分,並重新審核 臺端全戶低
收入戶資格,......准自97年2月至6月止核列 臺端及令配偶黃○○
、令長子蘇○○君、令長女蘇○○君及令次女蘇○○君等....... 為
本市第 4 類低收入戶...... 三、准自 97 年 7 月至 8 月止核列臺
端及令配偶黃○○、令長子蘇○○君及令次女蘇○○君....... 為本
市第 4 類低收入戶.......。」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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