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11.05. 府訴字第09770171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甯○○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7年9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89
    91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
      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新臺幣(下同) 2,290元,經原處分機關查得
      其最近 1年【自民國(下同)96年7月30日至97年7月30日止】居住國內未達 183日,不
      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乃以97年9月3日北市社
      助字第09738991700 號函核定自97年6月起註銷訴願人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享領資
      格,且自 97年7月起停發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並命訴願人於97年10月30日前繳回
      溢撥之 97年7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2,290元。訴願人不服,於97年9月16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9月30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10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0335300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經該局重新審查,依訴願法第 58條第2項規定,自
      行撤銷 97年9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8991700號函之行政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程 明 修
                                委員 林 明 昕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蘇 嘉 瑞
                                委員 李 元 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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