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7.12.17. 府訴字第09770186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7年10月15日北市
    社婦幼字第097408538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97年6月2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經原處分機關依財稅查調結果,發現訴願人95年度家戶年總所得已逾新臺幣 150萬元,
      未符合本項補助申請資格,原處分機關乃以 97年10月15日北市社婦幼字第09740853800
      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97年11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11月11日北市社婦幼字第0974251920 0號函通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不服本局97年10月15
      日北市社婦幼字第 097408538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乙案,經重新審查符合資格,本局
      撤銷原處分,復如說明, ......說明:......三、據此, 臺端不服前函處分,向本府
      提起訴願及補附96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文件,案經重新審查,臺端符合家庭總收
      入 150萬元以下受僱者家庭之規定,本局撤銷前函處分並將按季辦理撥款事宜......。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蘇 嘉 瑞
                                    委員 李 元 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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