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8.01.07. 府訴字第09870003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郭○○
    訴願人因檢舉他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之不作為,提起訴願,本府決
    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
      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 77條第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其他依
      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至10月間,透過110報案電話、1999市民熱線等檢舉本市
      大同區延平北路○○段○○巷○○號○○樓住戶於深夜騎乘機車進出巷弄、大聲喧鬧、
      妨害安寧,並建議加裝監視器、加強夜間巡邏,案經本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分別以97年 4
      月 23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09731070800號、97年5月20日北市警同分資字第09732448900
      號、97年6 月10日北市警同分資字第09732543200號、97年 6月17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 
       09730912100號、97年 6月27日北市警同分資字第09733634500號、97年7月14日分局長
      回復信函、 97年 9月16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09732737900號及97年10月13日北市警同分
      行字第 09734147800號等書函回復訴願人,業於該巷口規劃設置錄影監視器,併入本市
      錄影監視系統建置案辦理,另該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已將該地區列入巡邏重點,加強周邊
      巡查,以加強查察噪音妨害安寧或青少年聚集之情事。訴願人不服本府警察局未就其檢
      舉案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於97年10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
      答辯。
    三、查訴願人檢舉他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事,並要求本府會警察局依法裁處,應屬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之範疇,核與訴願法第2條第 1項規定之「依法申請之案件」有
      別,尚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
      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程 明 修
                                    委員 林 明 昕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蘇 嘉 瑞
                                    委員 李 元 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請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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