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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2.12. 府訴字第09770463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李○○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7年11月25日機
字第21-097-110315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AYF-xxx號重型機車【民國(下同)86年12月出廠、87年2
月23日發照】經原處分機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檢紀錄資料查得
訴願人於出廠滿 3年後,逾期未實施97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原處分機
關衛生稽查大隊乃以97年10月6日北市環稽催字第09700906699號限期
定期檢驗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 97年10月23日前至環保主管機關委
託之機車定期檢驗站完成系爭機車之定期檢驗,該通知書於97年10月
7 日送達。惟訴願人仍未於期限內完成系爭機車之定期檢驗,原處分
機關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以97年11月19日D081671
4號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97年11月25日機
字第21-097-110315 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2 ,000元罰鍰。訴願
人不服,於 97年12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本件因車行誤植車號,致違規事實認定
有瑕疵,乃以 97年12月26日北市環稽字第09737646900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已撤銷系爭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
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林勤綱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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