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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3.11. 府訴字第09870023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李○○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註銷低收入戶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7年12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3703
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為本市低收入戶,因接受本市 97 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經○○區公所初審後
列冊以民國(下同) 97年12月5日北市中社字第 097346868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
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7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本市 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新臺幣1萬4,558元,與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乃以97年12月15日北市社
助字第 09743703700號函核定自98年1月起註銷其低收入戶資格,並由○○區公所以 97
年12月30日北市中社字第09731266800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98年1月15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98年2月2日北市社助字第09830388000號函通知訴願人
略以:「主旨:有關重新審核 臺端低收入戶資格1案,詳如說明,......說明:二、
有關臺端......申請低收入戶資格1案,依規定查臺端全戶應列計人口共4人......本局
依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提供最近 1年度(96年度)之財稅資料及參考相關法令規定
所得計算基準審核,自 98年1月起核列 臺端全戶2人(含 臺端及令外孫陳○○ 君)
為本市低收入戶第4類......三、本局自行撤銷97年12月 15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370370
0號函有關李○○ 君之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另以98年2月3日北市社助字
第09831030400 號函通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
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又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因原處分已不存在
,已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市長 郝 龍 斌
(公假)
副市長 吳 清 基(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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