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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3.11. 府訴字第09870024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張○○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7年12月18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
3884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原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因接受本市97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總清查,經○○區公所初審後函請原處分機關複核,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 2
人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及其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均超過98年度法定標準,乃以民國
(下同)97年12月18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3884000號函核定,自98年1月起註銷訴願人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享領資格。並由○○區公所以97年 12月22日北市正社字第09732
605403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98年1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8年2月16日北市社助字第09831100900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事件提起訴願,經本局重新審核後, 臺端自98年1月起恢復享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資格,本局並自行撤銷 97年12月18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3884000號函核定所為處分..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吳清基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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