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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4.16. 府訴字第09870042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陳紀○○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註銷低收入戶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7年12月2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2951
2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原經核列為本市低收入戶,嗣因訴願人長子陳○○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 4日死亡
,○○區公所乃重新審核訴願人全戶之低收入戶資格,經初審後,以97年11月18日北市松社
字第 097321482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11人平均每人動
產(含存款及投資)為新臺幣(下同)33萬7,123元及其全戶之不動產價值為1,085萬 214元
,分別超過97年度法定標準 15萬元及 500萬元,與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 1項規定不合,乃以
97年12月2日北市社助字第097429512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 97年11月4日起註銷訴願人全戶
之低收入戶資格,並於97年12月起停止低收入戶相關福利。訴願人不服,於 97年12月4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2月23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社會救助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第1項、第 3項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
,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
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
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
之。」第 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
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
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
務人。」「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
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
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
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八、因其他情形特
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
,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第 10條第1項規定:「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第19條規定:「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之保險費,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第 3點規定:「申請本市低收入戶資格者(以
下簡稱申請人),須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二)最近
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三)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公告之
當年度一定金額。」第 7 點第 1 款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動產,包括存款本
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
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
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第 9點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不動產,包
括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以最新財稅資料計算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價值以
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臺北市政府 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 90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公告事項.... .. 四、本府將下列業務
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三)社會救助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97年8月27日府社助字第097389887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定本市97年度最低生活費
標準、家庭財產金額暨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 .... 公告事項:本市 97 年度
最低生活費標準定為每人每月新臺幣 1 萬 4,152 元整,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定為全家
人口之存款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 15 萬元,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定為全家人口之土地
房屋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97年9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09739473900號函:「主旨:有關『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核計利息收入之換算利率
乙案,請查照惠辦。說明:......二、9 6 年度財稅資料之利息收入換算利率,依臺灣
銀行提供之96年 1 月 1 日至 96 年 12 月 31 日該行牌告定期存款 1年期之平均『固
定利率』(即 2.443%)計算。」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因長期心臟追蹤治療,高額醫療費用無法負擔。雖子
女長大,但小女兒目前尚就讀夜間部,失去低收入戶資格,學貸壓力會更大,次子成家
,雖有工作,但要照顧自己家庭,無法負擔訴願人全家生活費。
三、查本案訴願人申請列入低收入戶戶內輔導人口為訴願人及其次女、次子、次媳、孫女陳
○○等5人,經原處分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查認訴願人全戶家庭總收入應計算
人口範圍為訴願人及其父親、母親、長女、次女、次子、次媳、孫、孫女等共計11人,
依96年度財稅資料核計,訴願人家庭存款投資及不動產明細如下:
(一)訴願人及其長女陳○○、次女陳○○、次子陳○○、孫陳○○、孫陳○○、孫女陳○
○、孫女陳○○,均查無動產、不動產資料。
(二)訴願人父親紀○○,查有利息所得 1筆9萬595元,依○○銀行提供之96年 1月1日至9
6年12月31日該行牌告定期存款1年期之平均固定利率2. 443%推算,其存款本金為37
0萬8,350元;查無不動產資料。
(三)訴願人母親李○○,查有房屋 3筆,評定價格共計72萬8,000元,土地3筆,公告現值
為944萬5,685元,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為1,017萬3,685元;查無動產資料。
(四)訴願人次媳林○○,查有房屋 1筆,評定價格共計24萬1,700元,土地1筆,公告現值
為43萬4,829元,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為67萬6,529元;查無動產資料。
綜上計算,訴願人全戶11人,全戶存款投資為370萬8,350元,平均每人存款投資為 33
萬 7,123 元,超過 97 年度法定標準 15萬元;其全戶不動產(即土地及房屋)價值為
1,085 萬 214 元,超過97年度法定標準 500 萬元,有 97 年 12 月 10 日列印之 96
年度財稅原始資料明細及訴願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
自 97 年 11 月 4日起註銷訴願人全戶之低收入戶資格,並於97年 12 月起停止低收入
戶相關福利,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因長期心臟追蹤治療,高額醫療費用無法負擔,雖子女長大,但小女兒目
前尚就讀夜間部,次子成家,要照顧自己家庭等語。依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
作業規定第3點規定及本府97年8月27日府社助字第 09738988700號公告,本市低收入戶
申請生活扶助者,以其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15萬元;全家人
口之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價值不超過 500萬元為限。本件訴願人全戶之動產(含存款
投資)及不動產價值,已超過法定標準,業如前述,訴願人主張,其情雖屬可憫,然因
其家庭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均已超過法定標準,尚難為有利於訴願人之認定。從而,原處
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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