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8.09.22. 府訴字第09870114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林○○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8年5月27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83
    42473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
      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
      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96年間印製發放之「ALO基因修補劑(○○)」食品廣告,內容
      宣稱:「 ......ALO基因修補劑......多食無慮,有人一月食用一萬粒,長達三個月亦
      無妨。......有人一日加強錠40粒(嚴重病人,如:腹水、癌、洗腎)......逆衰老..
      ....你30歲使用ALO基因修補劑,過50年是80歲,但你看起來只有35歲,ALO基因修補劑
      會讓你延緩老化十倍 ......ALO基因修補劑的臨床(一)疾病患者 動脈粥硬化、冠心
      病、腫瘤 ......有其獨到之處......(四)......ALO基因修補劑可讓衰老的腺體恢復
      功能,重啟衰老的免疫功能。所有發炎、過敏、消化、老化病等與免疫有關之疾病,均
      可得到良好的改善。 ......ALO基因修補劑可減輕腫瘤患者放療、化療的副作用......
      ALO基因修補劑與冠心病......ALO基因修補劑與糖尿病......ALO基因修補劑與白內障.
       .....ALO基因修補劑與消化道潰瘍......ALO基因修補劑與肝病 ......ALO基因修補劑
      與腎臟病 ......ALO基因修補劑對於人類遠離疾病,生理逆轉有很大的幫助,堪稱現代
      人的免疫疫苗 ......ALO基因修補劑會促進生長激素的分泌,對皮膚大有奇效......可
      以促進心臟肌肉的生長......改善了內分泌系統的功能...... ...」等語,廣告整體傳
      達訊息易誤導消費者係爭食品具有上述功效,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案經民眾檢舉,嗣經
      原處分機關於 98年5月14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李○○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
      人違反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爰依行為時同法第32條第 1項規定,
      以98年5月27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8342473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3萬元罰鍰。訴願
      人不服,於98年7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經查原處分機關98年5月27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834247300號裁處書係於98年6月1日送達
      ,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且該裁處書說明五(四)已載明提起訴願期間
      及收受訴願書機關;是訴願人若對之不服而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
      內為之。又訴願人之地址在臺北市,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本件訴願期間之末日為98
      年7月1日(星期三)。然訴願人遲至98年7月3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貼妥本府訴願審
      議委員會收文條碼之訴願書附卷可稽;則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顯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
      ,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為法所不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2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之送達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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