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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0.01. 府訴字第09870121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林○○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塗銷註記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8年4月2日收件中正一字第023410號註記
登記,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本府為興辦本市羅斯福路工程(中山南路 -和平東路),以民國(下同)39年8月19日
為未皓北市地字第 27760號公告徵收訴願人所有重測前本市古亭區千歲段 3小段50-1地
號土地(重測後為本市中正區南海段1小段 32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3/4365,下稱系
爭土地)。嗣本府地政處於清理舊案時,始發現系爭土地仍為訴願人所有,而依本府工
務局 70年11月13日北市工二字第25188號案附徵收清冊,系爭土地補償費已註明為領取
,該處乃以98年4月2日北市地四字第09830886900 號函通知原處分機關於系爭土地登記
簿標示部加註徵收註記,原處分機關爰以98年4月2日收件中正一字第023410號註記登記
系爭土地公告徵收禁止分割、合併、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在案。訴願人不服,以98年 7
月 2日瑠農財字第01099號函請原處分機關塗銷上開註記,經原處分機關以98年7
月 13日北市古地一字第09831115700號函復訴願人歉難辦理。訴願人不服系爭土地註記
登記,於 98年8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嗣後業依本府地政處98年8月19日北市地四字第09832335000號函通知
,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臺北市」所有,並一併塗銷上開徵收註記在案。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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