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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0.28. 府訴字第09870130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羅○○
訴願人因申請退還房屋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民國98年9月9日北市稽北投
乙字第098315198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98年8月28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申請退還其因買賣
取得之本市北投區立農街○○段○○巷○○號及○○巷○○弄○○號、○○號地下 1層
(下稱係爭房屋)之95年至98年房屋稅,經該分處依係爭房屋之建物權狀記載,主建物
為地下 1層(用途為停車空間),面積143.81平方公尺,共有部分為振興段4小段41937
建號建物,該共有部分建物為地上1層及地下1層(用途分別為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室、
停車空間),面積分別為291.91平方公尺及326.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二五九
0),係爭地上1層及地下1層房屋依訴願人所有權利範圍計算之課稅面積分別為 75.6
平方公尺及 228.2平方公尺,經該分處審認係爭地下1層房屋,因符合財政部66年2月26
日臺財稅字第 31250號函釋規定,自88年12月起免徵房屋稅;該地上 1層房屋係供停放
車輛而未收取費用,乃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係爭房屋96年至98年之房屋稅依法並
無違誤,遂以98年9月9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09 8315198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
人不服,於98年9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重新審查後,以 98年10月2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 09831
7461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上開 98年9月9日北市
稽北投乙字第 09831519800號函,並核准退還系爭房屋96年至98年房屋稅。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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