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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1.27. 府訴字第09870143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張○○
訴 願 人 張○○
訴 願 代 理 人 李○○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補徵93年至97年差額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8年 8月11日北市稽法甲字
第 09831505200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
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
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 77條第2款規定:「訴願
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
行政程序法第 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
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行政程序法第 68條第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 72
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 73條
第 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法務部92年4月8日法律字第0920011784號函釋:「主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48條第4項
後段規定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查行政程序法第 48條第4項後段規定:『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細繹其立法意旨,係考量立
法當時國內星期六上午,仍為行政機關之工作日。惟目前行政機關已遵照『公務人員週
休二日實施辦法』,原則上以星期六與星期日為休息日,故上開規定已無適用機會,如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應適用該法同條項前段規定,以星期日之次日(星期一) 為
期間末日。」
二、訴願人等 2人所有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3小段146地號持分土地(權利範圍各為 1/8;持
分面積各為1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原經原處分機關中北分處核定按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嗣經該分處查得訴願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民國(下同)82
年起,並未設籍於系爭持分土地上房屋(門牌號碼為本市中山區長安東路○○段○○巷
○○號),不符土地稅法第 9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之規定,該分處乃以98年4
月 14日北市稽中北甲字第09830167900號函核定訴願人等 2人所有系爭土地自 82年起
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93年至97年按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計新臺幣 3萬1,172元。訴願人等2人不服,申
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98年8月11日北市稽法甲字第09831505200號復查決定:「復查
駁回。」訴願人等2人仍表不服,於98年9月1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
19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經查,上開復查決定書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68條第1項、第72條第 1項及第73
條第 1項規定,交由郵政機關按訴願人於復查申請書記載之地址寄送,並於 98年8月13
日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附卷可稽;且該復查決定書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
受訴願書之機關;又訴願人等 2人之地址在臺北市,並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依訴願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等2人若對之不服,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即 98年8月
14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其訴願期間末日原應為98年9月12日,是日為星期六之休息
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48條第4項規定及首揭法務部函釋意旨,應以星期日之次日(星期
一)即 98年9月14日為期間末日。惟訴願人等2人於98年9月15日始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
府提起訴願,有貼有原處分機關收文條碼之訴願書在卷可憑,其提起訴願已逾 30日之
法定不變期間,是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等 2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為
法所不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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