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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1.26. 府訴字第09870142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民國98年9月1日北市稽大同乙字第09
830803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就本市大同區重慶北路○○段○○巷○○弄○○號後方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於民
國(下同) 95年9月27日向原處分機關大同分處申報房屋稅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
分處依案附之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95年8月10日門證字第0000311號門牌證明書所載
地址(即本市大同區重慶北路○○段○○○巷○○弄○號)設立稅籍在案,嗣經臺北市
大同區戶
政事務所以98年8月18日北市大戶字第09830763100號函表示,前揭門牌(大同區重慶北路
○○段○○○巷○○弄○號)已於88年7月26日註銷,該所並以96年1月24日北市大戶二
字第 09630084500號函通知訴願人,該門牌證明書係屬誤發。嗣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
分處於98年8月6日派員至現場勘查,因該建物未掛門牌,惟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多目標
地籍圖顯示該房屋係位於同巷弄 1號後方,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乃更正該房屋課
稅標的為「本市大同區重慶北路○○段○○○巷○○弄○號後」。訴願人不服,於98年
8月27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陳情請求勿任意變更課稅標的地址,經臺北市稅捐稽
徵處
大同分處以98年9月1日北市稽大同乙字第 09830803700號函復訴願人,仍應維持房屋稅
之課稅標的為「本市大同區重慶北路○○段○○○巷○○弄○號後」,訴願人仍表不服,於98年
9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重新審查後,以98年10月12日北市稽大同乙字第 09834
3717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該分處 98年9月1日北
市稽大同乙字第 098308037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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