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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9.01.04. 府訴字第09870162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林○○
送 達 代 收 人 林○○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繼承登記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8年 9月10日098松山字123690 號駁回通知
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檢附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及民國(下同)98年 4月17日院
通民節 96上1060字第0980004850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以原處分機關 98
年7月6日收件松山字第12369號及第12370號登記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辦本市松山區
西松段 1小段747及 74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3)及747地號土地上之 1293建號建物
(門牌:本市松山區南京東路○○段○○巷○○弄○○號○○樓)辦理繼承及分割繼承
登記;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後,認訴願人尚有待補正事項,乃以 098松山字123690號補正
通知書載明 6項應補正事項,通知訴願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因訴願人逾期
未補正,原處分機關爰以98年9月10日098松山字123690號駁回通知書駁回訴願人之申請
。訴願人不服該駁回通知書,於 98年10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月10日補正訴願理由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訴願有理由,乃以 98年12月8日北市松地一字第 09831
907000號函通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並副知訴願人,撤銷上開98年9月10日098松山字
123690號駁回通知書所為之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另訴願人申請言詞辯論乙節,因原處分已自行撤銷,已無
言詞辯論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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