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9.02.11. 府訴字第09831165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8年11月25日北
    市衛藥食字第098425084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網路藥妝館負責人,於網路(網址http://www.citycar
      e.com.tw/BBS/View.asp?TopicId=629213、http://www.citycare.co
      m.tw/BBS/View.asp?TopicId=629662、http://www.citycare.com.tw
      /BBS /View.asp?TopicId=629851)刊登「你滋美得NutriMate 大豆
      異黃酮」等食品廣告,其內容載有:「......研究也證實大豆異黃酮
      是一種強力的抗氧化及抗癌劑。你滋美得 NutriMate大豆異黃酮 黃
      豆中的異黃酮是抗氧化物,也是一種天然的類雌激素(植物性動情激
      素),能補充鈣質吸收進而促進骨骼健康......」、「......在經期
      的時候要特別的加強保養......服用蔓越莓的保健食品也可有效改善
      易感染體質喔 ......NOW Foods健而婷 天然蔓越莓濃縮......高單
      位8倍濃縮萃取而得......不會造成另外負擔......」及「A:......
      有感染情況,還是要先給醫生看過,建議你可以使用你○○(每日
      營養女性專用),每天一包,能所需女性一天的維他命......。」等
      文詞,經原處分機關審認上開廣告整體傳達訊息易誤導消費者該等食
      品具有上述功效,涉及誇張易生誤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以民國(下同)98年11月25日
      北市衛藥食字第098425084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4萬元罰鍰。
      該裁處書於98年11月2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8年12月29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網路藥妝館」其組織為合夥,
      負責人即訴願人,且據98年11月20日與訴願人之電話紀錄內容,審認
      本件違規主體應為「○○網路藥妝館」,而以99年1月8日北市衛藥食
      字第 0984438340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
      銷原處分,另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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