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9.03.19. 府訴字第09970032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9年1月19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9305085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98年9月12日17時至18時,在調頻FM90.1MHz花
      蓮縣○○廣播電台宣播「千戀一洗黑」化粧品廣告,內容宣稱:「..
      ....千戀一洗黑上市了,它是萃取何首烏、人蔘、指甲花等多種植物
      精華,加添日本高科技的特別配方製成,用洗頭髮的方式同時達到染
      頭髮的效果......不含化學染劑,洗染髮後沒臭味、不脫色、無刺激
      性、同時又可以保護頭髮......省時間、省力、省錢,讓你永遠看起
      來年輕、美麗、精神飽足,男女老幼都可以使用......」等文詞;另
      於PChome Online商店街網站(網址:http://store.pchome.com.tw/
      newrisepower/M02412980.htm)刊登「千戀一洗黑」化粧品廣告,內
      容載有:「......酷炫天然草本染髮-洗髮、染髮、護髮一次完成-產
      品成分中不含有氨水,化學藥劑成分極微量(法規4%,本產品只含0.
      0073%),以一個月洗一次,連續45年合起來都還不到法規的4%)敬
      請安心使用......您不必擔心刺鼻、時間過長等現象,千戀Yearning
      一洗黑讓您隨時隨地均能使用,長期使用黑活性滋養物質,深入毛囊
      ,就會發現頭髮會呈現烏黑亮麗、柔順易梳理且回復健康般而有亮澤
      ......」等詞句;案經行政院衛生署查獲後,因訴願人商業登記之地
      址為本市,遂移由原處分機關辦理;經原處分機關於 99年1月14日訪
      談訴願人之受託人吳○○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上述廣告
      內容與原處分機關核准之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且已逾有效期限,未
      再重新提出申請核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 條第2項規定,
      爰依同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以99年1月19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9305
      085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4萬元(共2件,第1件處罰
      鍰3萬元,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合計4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上
      開裁處書,於99年1月2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尚有相關證據待查證,乃以99年2月3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9312323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
      委員會,撤銷99年1月19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930508500號裁處書。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
      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請假
                          主任秘書 陳韻琴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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