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99.06.17. 府訴字第09900459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高○○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列共58件裁處
    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附表編號 1、編號10至32、編號34至38及編號40至58所列48件裁
      處書部分,訴願不受理。
    二、關於附表編號2至9、編號33及編號39所列10件裁處書部分,原處分撤
      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原處分機關大安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附表編號 1所載時、地,發現訴願人
    任意張貼售屋廣告,污染定著物,乃當場拍照採證,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10款規定,開立民國(下同)96年 8月29日北市環安罰字第X497
    096 號舉發通知書告發。嗣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 50 條第3 款規定,以96
    年 9月 5日廢字第 J96026713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1,200
    元罰鍰,該裁處書於96年12月27日送達。另原處分機關大安區、松山區清
    潔隊執勤人員,分別於97年 5月13日及98年 4月28日接獲市民採證錄影光
    碟等資料,檢舉訴願人於附表編號 2、編號 7及編號58所載時、地,任意
    棄置廢棄物,另於編號 3至 6、編號 8至57所載時、地違規張貼售屋廣告
    單,原處分機關爰寄送通知單通知訴願人到案說明或陳述意見,經訴願人
    於98年 5月13日向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陳述意見,否認違規事實。惟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有上開違規情事,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第 1款及第10款規定,爰以附表編號 2至58所載57件舉發通知書告發。嗣
    依同法第50條第 3款規定,以附表編號 2至58所載57件裁處書,各處訴願
    人 1,200元(57件合計處 6萬 8,400元)罰鍰。上開附表編號 1至58裁處
    書分別於96年12月 27日、98年 9月16日、10月20日、11月26日及99年 1
    月13日、 1月21日送達。訴願人對上開 58件裁處書均不服,於99年1月2
     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3月22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關於附表編號 1、編號10至32、編號34至38及編號40至58所列48件裁
      處書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
      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 77條第2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行政程序法第 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法務部92年4月8日法律字第0920011784號函釋:「主旨:關於行政程
      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適用疑義......說明......二、查行
      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項後段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
      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細繹其立法意旨,係考量立法當時國內
      星期六上午,仍為行政機關之工作日。惟目前行政機關已遵照『公務
      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原則上以星期六與星期日為休息日,故上
      開規定已無適用機會,如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應適用該法同條項
      前段規定,以星期日之次日(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二、查附表編號 1、編號10至32、編號34至38及編號40至58所列48件裁處
      書分別於 96年12月27日、98年9月16日、10月20日、11月26日送達,
      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48紙在卷可稽;且該裁處書注意事項欄已載
      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又訴願人住居於臺北市,並無
      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依訴願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若對之不
      服,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其期間末日應分別
      為97年1月28日(原為97年1月26日,因是日為星期六休息日,應以星
      期日之次日代之)、98年10月16日(星期五)、11月19日(星期四)
      及12月28日(原為98年12月26日,因是日為星期六休息日,應以星期
      日之次日代之),惟訴願人遲至 99年 1月20日始經由原處分機關向
      本府提起訴願,有蓋有原處分機關收文章戳之訴願書在卷可憑。是訴
      願人提起本件訴願顯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訴
      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為法所不許。
    貳、關於附表編號2至9、編號33及編號39所列10件裁處書部分: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前段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第 27條第1款及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
      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十、張
      貼或噴漆廣告汙染定著物。」第 50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為第二十
      七條各款行為之一。」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
      機關處罰之。」
      行政程序法第 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
      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行政法院 39年度判字第2號判例:「......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
      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
      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行為時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 2點
      規定:「本局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附表:(節錄)
      柒、廢棄物清理法
      ┌────────────┬───────────────┐
      │違反法條        │第27條第1款、第10款      │
      ├────────────┼───────────────┤
      │裁罰法條        │第50條            │
      ├────────────┼───────────────┤
      │違反事實        │普通違規案件         │
      ├────────────┼───────────────┤
      │違規情節        │ㄧ般違規情節         │
      ├────────────┼───────────────┤
      │罰鍰上、下限(新臺幣) │1,200元-6,000元        │
      ├────────────┼───────────────┤
      │裁罰基準(新臺幣)   │1,200元            │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 3月 7日北市環三字第 09130580801號公
      告:「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檢舉人與訴願人曾有訴訟糾紛,檢舉人曾勒索訴
      願人要求給付金錢,否則罰單會接不完;該錄影資料是檢舉人重複使
      用2至3年前所拍攝的影帶,其時間、地點均不明確,訴願人懷疑該錄
      影資料係檢舉人所偽造。
    三、查原處分機關大安區及松山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接獲民眾檢舉於附表編
      號2、編號7及編號58所載時、地,任意棄置廢棄物,另於編號3至6、
      編號 8至51所載時、地違規張貼售屋廣告單,經原處分機關通知訴願
      人陳述意見後,審認訴願人確有上開違規事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條第1款、第10款規定,有採證錄影光碟1片及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
      大隊收文號第10304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影本1紙附卷可稽。
    四、惟按行政程序法第 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
      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且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有所處罰,
      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始足當之;倘不能證明人民確有違法事
      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此揆諸前揭行政法院判例意旨自
      明。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依民眾採證錄影光碟等資料審認訴願人確有前
      開違規事實,惟經審視該錄影光碟均未顯示錄影日期及時間,則原處
      分機關如何據以審認訴願人之違規時間,即不無疑義。次查,原處分
      機關為便於稽查人員執行違規廣告物查處時有所依循,訂有「臺北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違規廣告物稽查暫行作業方式」,依該作業方式第 9
      點規定:「各單位執勤人員如能釐清違規小廣告張貼者為仲介公司(
      或其他公司團體)或其所僱用時,告發對象應以僱用者(仲介公司或
      其他公司團體)為主......。」是本件原處分機關有否依上開作業方
      式先予釐清該違規售屋廣告張貼者究為訴願人或其僱用人(仲介公司
      ),以為其告發、裁處對象,亦未見原處分機關敘明。是本件相關違
      規事證及裁處對象未臻明確,仍有究明之必要。從而,應將此部分原
      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部分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有理由
      ,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及第81條,決定如主文。
      附表:
    ┌─┬────┬─────┬─────┬─────┬─────┐
    │編│違反時間│違反地點道│舉發通知書│裁處書日期│送達日期 │
    │號│    │     │日期、字號│、字號  │     │
    ├─┼────┼─────┼─────┼─────┼─────┤
    │ 1│96年8月 │大安區復興│96年8月27 │96年9月5日│96年12月27│
    │ │29日18時│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  │日    │
    │ │4分   │○○巷○○│字第497096│J96026713 │     │
    │ │    │號前人道 │號    │     │     │
    ├─┼────┼─────┼─────┼─────┼─────┤
    │ 2│97年1月 │大安區忠孝│98年12月2 │98年12月11│99年1月13 │
    │ │20日12時│東路4段頂 │北市環安罰│日廢字第 │日    │
    │ │34分  │商圈紀念碑│字第622078│41-098-  │     │
    │ │    │上    │號    │121868號 │     │
    ├─┼────┼─────┼─────┼─────┼─────┤
    │ 3│97年2月 │大安區忠孝│98年12月2 │98年12月11│99年1月13 │
    │ │15日11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日廢字第 │日    │
    │ │35分  │○○號前地│字第622079│41-098-  │     │
    │ │    │面    │號    │121869號 │     │
    ├─┼────┼─────┼─────┼─────┼─────┤
    │ 4│97年2月 │大安區忠孝│98年12月2 │98年12月11│99年1月13 │
    │ │15日11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日廢字第 │日    │
    │ │36分  │○○號前牆│字第622080│41-098-  │     │
    │ │    │上    │號    │121870號 │     │
    ├─┼────┼─────┼─────┼─────┼─────┤
    │ 5│97年2月 │大安區忠孝│98年12月2 │98年12月11│99年1月13 │
    │ │15日11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日廢字第 │日    │
    │ │37分  │延街交叉口│字第622081│41-098-  │     │
    │ │    │牆上   │號    │121871號 │     │
    ├─┼────┼─────┼─────┼─────┼─────┤
    │ 6│97年2月 │大安區忠孝│98年12月2 │98年12月11│99年1月13 │
    │ │15日11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日廢字第 │日    │
    │ │37分  │○○號牆上│字第622082│41-098-  │     │
    │ │    │     │號    │121872號 │     │
    ├─┼────┼─────┼─────┼─────┼─────┤
    │ 7│97年2月 │大安區忠孝│98年12月2 │第622083號│99年1月13 │
    │ │27日12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98年12月11│日    │
    │ │49分  │頂好商圈東│字    │日廢字第 │     │
    │ │    │區地下街入│     │41-098-  │     │
    │ │    │口地面  │     │121873號 │     │
    ├─┼────┼─────┼─────┼─────┼─────┤
    │ 8│97年3月 │大安區忠孝│98年12月2 │98年12月11│99年1月13 │
    │ │6日15時 │東路○○段│北市環安罰│日廢字第 │日    │
    │ │56分  │與安路交叉│字第622084│41-098-  │     │
    │ │    │口牆上  │號    │121874號 │     │
    ├─┼────┼─────┼─────┼─────┼─────┤
    │ 9│97年3月6│大安區忠孝│98年12月2 │98年12月11│99年1月13 │
    │ │日16時22│東路○○段│北市環安罰│日廢字第 │日    │
    │ │分   │○○巷口牆│字第622085│41-098-  │     │
    │ │    │上    │號    │121875號 │     │
    ├─┼────┼─────┼─────┼─────┼─────┤
    │10│97年5月 │大安區敦化│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9年1月13 │
    │ │13日11時│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6分   │○○號鐵柱│字第   │098-061777│     │
    │ │    │上    │594672號 │號    │     │
    ├─┼────┼─────┼─────┼─────┼─────┤
    │11│97年5月 │大安區敦化│98年6月 5 │98年6月17 │98年 9月16│
    │ │13日11時│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6分   │○○號燈桿│字第594673│098-061778│     │
    │ │    │上    │號    │號    │     │
    ├─┼────┼─────┼─────┼─────┼─────┤
    │12│97年5月 │大安區敦化│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 9月16│
    │ │13日11時│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7分   │○○號樑柱│字第594674│098-061779│     │
    │ │    │上    │號    │號    │     │
    ├─┼────┼─────┼─────┼─────┼─────┤
    │13│97年5月 │大安區忠孝│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3日11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7分   │○○號牆 │字第594675│098-061780│     │
    │ │    │上    │號    │號    │     │
    ├─┼────┼─────┼─────┼─────┼─────┤
    │14│97年5月 │大安區忠孝│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3日11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45分  │○○弄萬林│字第594676│098-061781│     │
    │ │    │大前燈桿上│號    │號    │     │
    ├─┼────┼─────┼─────┼─────┼─────┤
    │15│97年5月 │大安區忠孝│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3日12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12分  │○○ 與復 │字第594677│098-061782│     │
    │ │    │南路○○段│號    │號    │     │
    │ │    │○○巷交叉│     │     │     │
    │ │    │口標誌桿上│     │     │     │
    ├─┼────┼─────┼─────┼─────┼─────┤
    │16│97年5月 │大安區忠孝│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3日12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34分  │○○牆壁上│字第594629│098-061771│     │
    │ │    │     │號    │號    │     │
    ├─┼────┼─────┼─────┼─────┼─────┤
    │17│97年5月 │大安區忠孝│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3日12時│東路與大安│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34分  │路口燈桿上│字第594630│098-061772│     │
    │ │    │     │號    │號    │     │
    ├─┼────┼─────┼─────┼─────┼─────┤
    │18│97年5月 │大安區大安│98年9月15 │98年9月22 │98年10月20│
    │ │13日12時│路1段與忠 │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34分  │東路4段口 │字第600682│098-092911│     │
    │ │    │通管制箱上│號    │號    │     │
    │ │    │     │     │     │     │
    ├─┼────┼─────┼─────┼─────┼─────┤
    │19│97年5月 │大安區忠孝│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3日12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36分  │○○號前樑│字第594631│098-061773│     │
    │ │    │柱上   │號    │號    │     │
    ├─┼────┼─────┼─────┼─────┼─────┤
    │20│97年5月 │大安區忠孝│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3日12時│東路與敦化│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38分  │南路口郵筒│字第594632│098-061774│     │
    │ │    │上    │號    │號    │     │
    ├─┼────┼─────┼─────┼─────┼─────┤
    │21│97年5月 │大安區敦化│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3日12時│南路與忠孝│北市環安罰│廢字第 41-│日    │
    │ │39分  │東路口燈桿│字第594633│098-061775│     │
    │ │    │上    │號    │號    │     │
    ├─┼────┼─────┼─────┼─────┼─────┤
    │22│97年5月 │大安區敦化│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3日12時│南路與忠孝│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39分  │東路口中央│字第594634│098-061776│     │
    │ │    │分隔島燈桿│號    │號    │     │
    │ │    │上    │     │     │     │
    ├─┼────┼─────┼─────┼─────┼─────┤
    │23│97年11月│大安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5│南路1段262│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分   │號復興國小│字第594298│098-082133│     │
    │ │    │左側標誌桿│號    │號    │     │
    │ │    │     │     │     │     │
    ├─┼────┼─────┼─────┼─────┼─────┤
    │24│97年11月│大安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5│南路與仁愛│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分   │路4段口之 │字第594299│098-082132│     │
    │ │    │誌桿   │號    │號    │     │
    ├─┼────┼─────┼─────┼─────┼─────┤
    │25│97年11月│大安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7│南路與仁愛│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分   │路國泰世華│字第594300│098-082130│     │
    │ │    │銀行前外牆│號    │號    │     │
    ├─┼────┼─────┼─────┼─────┼─────┤
    │26│97年11月│大安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8│南路1段與 │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分   │愛路 4段口│字第600957│098-082156│     │
    │ │    │號誌桿上 │號    │號    │     │
    ├─┼────┼─────┼─────┼─────┼─────┤
    │27│97年11月│大安區大安│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 │路 1段與敦│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15分  │化南路○○│字第600958│098-082154│     │
    │ │    │段○○巷口│號    │號    │     │
    │ │    │燈上   │     │     │     │
    ├─┼────┼─────┼─────┼─────┼─────┤
    │28│97年11月│大安區大安│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 │路1段與忠 │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18分  │東路4段口 │字第600959│098-082152│     │
    │ │    │誌桿上  │號    │號    │     │
    ├─┼────┼─────┼─────┼─────┼─────┤
    │29│97年11月│大安區大安│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 │路1段與忠 │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19分  │東路4段口 │字第600960│098-082150│     │
    │ │    │面    │號    │號    │     │
    ├─┼────┼─────┼─────┼─────┼─────┤
    │30│97年11月│大安區忠孝│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 │東路4段頂 │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37分  │商圈黑色紀│字第600961│098-082140│     │
    │ │    │念碑上  │號    │號    │     │
    ├─┼────┼─────┼─────┼─────┼─────┤
    │31│97年11月│大安區忠孝│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 │東路4段101│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39分  │巷口牆面上│字第600962│098-082139│     │
    │ │    │     │號    │號    │     │
    ├─┼────┼─────┼─────┼─────┼─────┤
    │32│97年11月│大安區忠孝│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 │東路4段與 │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42分  │化南路1段 │字第600963│098-082138│     │
    │ │    │安全島燈桿│號    │號    │     │
    │ │    │上    │     │     │     │
    ├─┼────┼─────┼─────┼─────┼─────┤
    │33│97年11月│大安區仁愛│98年12月2 │98年12月11│99年1月13 │
    │ │1日11時 │路○○段○│北市環安罰│日廢字第 │日    │
    │ │53分  │○號牆上 │字第622086│41-098-  │     │
    │ │    │     │號    │121876號 │     │
    ├─┼────┼─────┼─────┼─────┼─────┤
    │34│97年 11 │大安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2時1│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分   │○○巷口前│字第594291│098-082153│     │
    │ │    │標誌桿  │號    │號    │     │
    ├─┼────┼─────┼─────┼─────┼─────┤
    │35│97年11月│大安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2時2│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分   │○○號前標│字第594292│098-082151│     │
    │ │    │誌桿   │號    │號    │     │
    ├─┼────┼─────┼─────┼─────┼─────┤
    │36│97年11月│大安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2時4│南路往北與│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分   │忠孝東路4 │字第594293│098-082149│     │
    │ │    │(單號邊)│號    │號    │     │
    │ │    │標誌桿  │     │     │     │
    ├─┼────┼─────┼─────┼─────┼─────┤
    │37│97年11月│松山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8 │98年11月26│
    │ │4日12時 │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14分  │○○號牆柱│字第585822│098-082437│     │
    │ │    │上    │號    │號    │     │
    ├─┼────┼─────┼─────┼─────┼─────┤
    │38│97年11月│松山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8 │98年11月26│
    │ │4日12時 │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17分  │○○牆柱上│字第585823│098-082436│     │
    │ │    │     │號    │號    │     │
    ├─┼────┼─────┼─────┼─────┼─────┤
    │39│97年11月│松山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9月1日│99年1月21 │
    │ │4日12時 │南路 1段往│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47分  │南方向近市│字第585824│098-090163│     │
    │ │    │民大道交叉│號    │號    │     │
    │ │    │口牆柱上 │     │     │     │
    ├─┼────┼─────┼─────┼─────┼─────┤
    │40│97年11月│大安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2時 │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56分  │○○巷口前│字第594294│098-082148│     │
    │ │    │外牆   │號    │號    │     │
    ├─┼────┼─────┼─────┼─────┼─────┤
    │41│97年11月│大安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2│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分   │○○號前標│字第594295│098-082147│     │
    │ │    │誌桿   │號    │號    │     │
    ├─┼────┼─────┼─────┼─────┼─────┤
    │42│97年11月│大安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3│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分   │巷口標誌桿│字第594296│098-082146│     │
    │ │    │     │號    │號    │     │
    ├─┼────┼─────┼─────┼─────┼─────┤
    │43│97年11月│大安區敦化│98年8月19 │98年8月27 │98年11月26│
    │ │4日13時4│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分   │○○號復興│字第594297│098-082145│     │
    │ │    │國小右側標│號    │號    │     │
    │ │    │誌 桿   │     │     │     │
    ├─┼────┼─────┼─────┼─────┼─────┤
    │44│98年4月 │大安區敦化│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5日16時│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 41-│日    │
    │ │47分  │○○號旁號│字第594274│098-061766│     │
    │ │    │桿上   │號    │號    │     │
    ├─┼────┼─────┼─────┼─────┼─────┤
    │45│98年4月 │大安區敦化│98年9月15 │98年9月22 │98年10月20│
    │ │15日16時│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47分  │○○號前號│字第600683│098-092912│     │
    │ │    │誌桿上  │號    │號    │     │
    ├─┼────┼─────┼─────┼─────┼─────┤
    │46│98年4月 │大安區大安│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5日16時│路1段與忠 │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52分  │東路4段交 │字第594275│098-061767│     │
    │ │    │口號誌桿上│號    │號    │     │
    ├─┼────┼─────┼─────┼─────┼─────┤
    │47│98年4月 │大安區忠孝│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5日16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57分  │○○號前拖│字第594276│098-061768│     │
    │ │    │吊告示牌上│號    │號    │     │
    ├─┼────┼─────┼─────┼─────┼─────┤
    │48│98年4月 │大安區忠孝│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 9月16│
    │ │15日16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58分  │○○前外牆│字第594277│098-061769│     │
    │ │    │上    │號    │號    │     │
    ├─┼────┼─────┼─────┼─────┼─────┤
    │49│98年4月 │大安區復興│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 9月16│
    │ │15日17時│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3分   │○○巷○○│字第594278│098-061770│     │
    │ │    │前燈上  │號    │號    │     │
    ├─┼────┼─────┼─────┼─────┼─────┤
    │50│98年4月 │大安區復興│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 9月16│
    │ │15日17時│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4分   │○○巷○○│字第594912│098-061765│     │
    │ │    │號前桿上 │號    │號    │     │
    ├─┼────┼─────┼─────┼─────┼─────┤
    │51│98年4月 │大安區復興│98年9月15 │98年9月22 │98年10月20│
    │ │15日17時│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 41-│日    │
    │ │5分   │○○巷○○│字第600684│098-092913│     │
    │ │    │號前燈桿上│號    │號    │     │
    ├─┼────┼─────┼─────┼─────┼─────┤
    │52│98年4月 │大安區忠孝│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5日17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6分   │○○前外牆│字第594913│098-061764│     │
    │ │    │上    │號    │號    │     │
    ├─┼────┼─────┼─────┼─────┼─────┤
    │53│98年4月 │大安區大安│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5日17時│路 1段與忠│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8分   │孝東路4段 │字第594914│098-061763│     │
    │ │    │叉口肢障標│號    │號    │     │
    │ │    │示牌上  │     │     │     │
    ├─┼────┼─────┼─────┼─────┼─────┤
    │54│98年 4月│大安區忠孝│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5日17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9分   │○○前燈桿│字第594915│098-061762│     │
    │ │    │上    │號    │號    │     │
    ├─┼────┼─────┼─────┼─────┼─────┤
    │55│98年4月 │大安區忠孝│98年6月5日│98年6月17 │98年9月16 │
    │ │15日17時│東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13分  │○○號前號│字第594916│098-061761│     │
    │ │    │誌桿上  │號    │號    │     │
    ├─┼────┼─────┼─────┼─────┼─────┤
    │56│98年4月 │大安區敦化│98年6月5日│98年6月16 │98年9月16 │
    │ │15日17時│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14分  │○○號前號│字第594917│098-061721│     │
    │ │    │誌桿上  │號    │號    │     │
    ├─┼────┼─────┼─────┼─────┼─────┤
    │57│98年4月 │大安區敦化│98年6月5日│98年6月16 │98年9月16 │
    │ │15日17時│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16分  │○○巷口交│字第594918│098-061719│     │
    │ │    │通標誌桿上│號    │號    │     │
    ├─┼────┼─────┼─────┼─────┼─────┤
    │58│98年4月 │大安區敦化│98年6月5日│98年6月16 │98年9月16 │
    │ │15日17時│南路○○段│北市環安罰│廢字第41- │日    │
    │ │17分  │○○巷口安│字第594919│098-061720│     │
    │ │    │全島上  │號    │號    │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7    日
                            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林建元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訴願不受理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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