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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0.01.05. 府訴字第09903872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9年10月12日音字第22-099-100016 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衛生稽查大隊接獲本府1999市民當家熱線通報,本市內湖區康樂街與安泰街
口有道路夜間施工影響環境安寧之情事,乃於民(下同) 99年10月 5日凌晨零時25分,派
員前往上址查察,發現訴願人領有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北市新掘字第99009603號道路挖掘
許可證,許全日施工,於該路段(屬第 3類噪音管制區)進行路平專案工程,未依規定於施
工現場豎立夜間施工告示牌,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條第 4款規定,乃拍照採證,並開立99年
10月 5日第 N034107號通知書告發。嗣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 23條規定,以99年10月12日音
字第 22-099-100016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000元罰鍰。該裁處書於 99年
10月2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9年10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雖載明不服原處分機關北市環稽 3中字第991005號函(即99年10月5日第N
034107號通知書),惟其訴願請求係撤銷罰鍰處分,揆其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機關99
年10月12日音字第22-099-100016號裁處書,合先敘明。
二、按噪音管制法第 2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7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
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8條第4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
....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23條規定:「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附表一所列
情事裁處之。」
附表一(節略)
┌───────┬──────────────────────┐
│項次 │一 │
├───────┼──────────────────────┤
│違反法條 │第8條 │
├───────┼──────────────────────┤
│裁罰法條 │第23條 │
├───────┼──────────────────────┤
│違反行為 │於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第8條規定之致 │
│ │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 │
├───────┼──────────────────────┤
│罰鍰上、下限(│3,000元~3萬元 │
│新臺幣) │ │
├───────┼──────────────────────┤
│裁罰基準(新臺│1.第1次違反裁處3,000元。 │
│幣) │ ...... │
└───────┴──────────────────────┘
臺北市政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0年 9月 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七、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
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一)噪音管制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98年7月30日府環一字第09835069702號公告:「主旨:公告重新劃定臺北市噪音管制區
分類及範圍。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6、 7條。公告事項:......
二、噪音管制區分類如下:......(三)第 3類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 4種住宅區、
商業區......用地邊緣外50公尺範圍內區域......。三、前項各類噪音管制區範圍如附
圖......。」
99年2月2日府環一字第09930728701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臺
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條第 4款。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本市第 1至第 3類噪音管制區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時限制從事施工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屬下列情形者
,不在此限:......(二)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
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之屬連續性必要工程,並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夜間施工者。(三)於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如博愛特區
、特勤道路等),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夜間施工者......。五、前項第(二)
款至第(四)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文件副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施工單位並應
於施工現場豎立夜間施工告示牌,違反者,視為違反前項規定。六、前項夜間施工告示
牌內容,應載明營建業主名稱、夜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姓
名、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位名稱及電話號碼、本府市民當家熱線電
話號碼1999。」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 99年10月5日凌晨零時25分施作路平專案,經貴局指正錯
置告示牌後,立即更換正確告示牌,仍遭處分,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發現訴願人領有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之
全日施工道路挖掘許可證,於第 3類噪音管制區內夜間施工,未設置夜間施工告示牌,
有採證照片 3幀、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收文號第 09932200300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
單及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北市新掘字第99009603號道路挖掘許可證等影本附卷可稽。
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本設有告示牌,經稽查人員指正錯置告示牌後,立即更換正確之告示牌云
云。按本市內湖區康樂街與安泰街口,為本市噪音管制區分類屬第 3類管制區,營建工
程於第 3類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 6時,限制從事施工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致妨礙安
寧之行為,違者即應受罰,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夜間施工者,不在此限;施工
單位應於施工現場豎立夜間施工告示牌,違反者,視為違反上開規定,揆諸噪音管制法
第8條第4款及本府98年7月30日府環一字第098350697 02號、99年2月2日府環一字第099
30728701號公告自明。查卷附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收文號第 09932200300號陳情訴
願案件簽辦單載以 :「......一、職等......於10月 5日 0時25分到達現場,發現該
址路段有路平專案,要求現場人員提供夜間施工證明,該證明單施工廠商為『○○份有
限公司』。職在(再)確認施工告示牌是否為同一公司,經查證該施工單位放置之告示
牌為『○○股份有限公司』與夜間施工證明文件不一樣。二、後經聯絡現場另一負責人
,才由車輛重新放置正確告示牌......。」等語。是訴願人領有夜間施工許可證並於夜
間施工,然未依本府 99年 2月 2日府環一字第09930728701號公告規定,於施工現場豎
立夜間施工告示牌,是訴願人之違規事
實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噪音管制法第 8條第 4款、第
23條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 3,000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施 文 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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