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0.05.16. 府訴字第10009048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0年 2月17日北市衛藥食字
    第 100308488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0年 1月25日在本市士林區文林路○○號○樓「○○專業美容
    坊」,查獲訴願人進口販售之「○○睫毛增長纖維(白色)」化粧品(下稱系爭化粧品),
    其外包裝未標示全成分、批號或出廠日期。復經原處分機關於 100年 2月14日訪談訴願人之
    代表人陳○○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條規定,爰依
    同條例第28條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以
     100年 2月17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100308488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萬元罰
    鍰。該裁處書於 100年 2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0年 3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3
    月30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
      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3條規定:「本條例所
      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
      …。」第 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
      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
      存期限。」「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
      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
      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
      址。」第28條規定:「違反第六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
      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行政院衛生署80年 8月 7日衛署藥字第963940號公告:「主旨:公告化粧品之範圍及種
      類……自即日起實施。……附件:化粧品種類表……十三、眼部用化粧品類:……4.睫
      毛筆……6.其他……。」
      95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
      裝之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97年 1月1 日起生效……。」
      附件:修正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節錄)
      ┌─┬────────────┬──────┬──────┐
      │ │            │外盒包裝或容│ 備  註  │
      │ │   標 示 項 目    │器(即外包裝│      │
      │ │            │或內包裝) │      │
      ├─┼────────────┼──────┼──────┤
      │一│產品名稱        │  ˇ   │      │
      ├─┼────────────┼──────┼──────┤
      │二│製造廠名稱、廠址(國產者)│  ▲   │      │
      ├─┼────────────┼──────┼──────┤
      │三│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  ▲   │      │
      ├─┼────────────┼──────┼──────┤
      │四│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  ▲   │      │
      ├─┼────────────┼──────┼──────┤
      │五│用途          │  ▲   │      │
      ├─┼────────────┼──────┼──────┤
      │六│用法          │  ▲   │      │
      ├─┼────────────┼──────┼──────┤
      │七│批號或出廠日期     │  ▲   │如說明六  │
      ├─┼────────────┼──────┼──────┤
      │八│全成分         │  ▲   │如說明六  │
      ├─┼────────────┼──────┼──────┤
      │九│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   │  ▲   │如說明七  │
      ├─┼────────────┼──────┼──────┤
      │十│許可證字號       │  ▲   │含藥化粧品者│
      └─┴────────────┴──────┴──────┘
      說明:一、「ˇ」記號者,於外盒包裝及容器,均須顯著標示。二、「▲」記號者,產
      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無外盒包裝者,應標示於容器上。三
      、前揭所定應刊載之事項,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或加刊,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
      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輸入品內包裝之「品名」得以外文標示;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
      ,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但外盒包裝(或容器)上至
      少應以中文刊載「品名」、「用途」、「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
      稱、地址(輸入者)」……。
      97年 4月14日衛署藥字第0970014791號函釋:「……說明:……二、按製造或輸入之化
      粧品標示,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條之規定辦理,其屬國產者須載明製造廠名稱
      及地址;屬輸入者須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與地址及原製造廠名稱與地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 點規:「本局處
      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次       │1                  │
      ├─────────┼──────────────────┤
      │違反事件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未依規定刊│
      │         │載有關事項或標示誇大不實、宣稱醫療效│
      │         │能者                │
      ├─────────┼──────────────────┤
      │法條依據     │第6條                │
      │         │第28條               │
      ├─────────┼──────────────────┤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10萬元以下罰鍰;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
      │處罰       │銷燬之。              │
      ├─────────┼──────────────────┤
      │統一裁罰基準   │第 1次處罰鍰 3萬元至 6萬元;妨害衛生│
      │         │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
      └─────────┴──────────────────┘
      ……。」
      臺北市政府94年 2月24日府衛企字第 09404404400號公告:「……公告事項:……六、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販售之系爭產品,在功能上屬置放於既有睫毛上,使睫毛感
      覺變密、變長之輔助用品,非為一般眼部用化粧品;並採用○○植物所製成的微細木質
      纖維,無味無臭,非一般之睫毛膏或睫毛筆,而屬在既有毛髮上,再行掩蓋之毛髮類輔
      助用品,不受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範,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進口販售之系爭化粧品,其外包裝未標示全成分、批號或出廠日期等違規事實
      ,有系爭化粧品照片、原處分機關100年1月25日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及100年2月14日
      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陳○○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違規事證明確,足堪
      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所販售之系爭產品非屬化粧品,不受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範云云。
      按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為化粧品;且睫
      毛筆或其他可潤澤或修飾睫毛等眼部容貌之物品,皆屬眼部用化粧品,為化粧品衛生管
      理條例第 3條及前開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化粧品種類表所明定。查訴願人進口販售之系爭
      產品,標示「……只要短短20秒就能讓妳刷出立體動人的效果,想要擁有多麼濃密、長
      翹的睫毛,都能輕鬆擁有,呈現如夢幻般的雙眸,使妳的整體彩粧加分。【使用方法】
      先輕刷一層睫毛膏,在未乾前塗刷植物纖維在睫毛上,然後再塗刷一次睫毛膏覆蓋在纖
      維上,再往前向上刷……睫毛就更加倍濃密、翹長,雙眸更炫麗迷人……。」是系爭產
      品確屬修飾眼部用之化粧品,應可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
      願人係第1次違規而處3萬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及統一裁罰基準,並無不合,原處分應
      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覃正祥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6   日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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