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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5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教人字第1153061137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溯自114年9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本市市立幼兒園及本市市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以下簡稱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人員積極配合辦理教育政策及行政事 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依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就工作表現 優良且具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或第 7 款事 蹟者,分三級發給獎金,發給對象及數額如下: (一)第一級:學校校長、市立幼兒園園長及學校籌備處主任。每人每月 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3,000 元。 (二)第二級:學校秘書、一級單位主管及附設幼兒園主任。每人每月發 給獎金 2,000 元。 (三)第三級:學校二級單位主管及幼兒園組長。每人每月發給獎金 1,0 00 元。 前項各級別支領日數未滿一個月者,其發給數額應按實際支領日數覈 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 計算。
  • 三、前點第一項所稱工作表現優良,指發放當學期未受刑事有罪判決、懲 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 四、為達即時激勵之效,本獎金按月預發,如經審查發給對象未符第二點 所列條件者,應收回預先發給之獎金。
  • 五、本獎金按學期辦理審查作業,應就發給對象是否符合第二點所列條件 核實審認,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教師由所屬學校列冊後提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查。 (二)校長、市立幼兒園園長及學校籌備處主任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查 。 學期中如發給對象未符第二點所列條件時,得隨時依前項程序予以審 查後停發獎金,並收回當學期已預發之獎金。
  • 六、發放當學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啟動調查起暫緩發給本獎金,俟 調查結果確認無下列情形始辦理補發: (一)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終局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應予解聘或免職之情形。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所定不適任之情 形。 如經調查結果確認發給對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啟動調查 當學期已按月預發之獎金。
  • 七、幼兒園以契約進用之人員兼任行政職務者,準用本要點發給獎金,並 由幼兒園組成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審查是否符合第二點所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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