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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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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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 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 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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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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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 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 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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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之預算,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其預算編列、 執行及財務收支事項,依預算法、決算法、國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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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諮議會組織規程,均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4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3、55~57、61、83-7條條文;除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日修正之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