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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研考人員,包括各級機關辦理或督導相關研考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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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總獎勵名額以不超過二十名為限,評選作業 原則如下: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依本府所屬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 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訂定輔導項目,於每年六月及十一月檢視各機關 研考作業執行成效,評定成績。 (二)考量一、二級機關及區公所在業務屬性及適用輔導項目之差異性,由研考會衡酌 評核指標執行情形,採取分類方式排序擇優予以獎勵。 (三)第一款評定之績優機關,由研考會通知各機關依限提送績優研考人員推薦表,作 為獎勵對象;其格式由研考會另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研圖字第1093002523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