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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