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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書面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議程序表。 (二)重要市、區政資訊。 (三)里辦公處重要工作成果(含年度內各項會議建議案執行情形)。 (四)表彰事項。 (五)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六)討論提案(含中心議題)。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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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區公所辦理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年度工作績優者,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 (一)區公所部分: 1.團體獎:考評成績前三名之區公所由本府頒發獎牌。 2.個人獎:獎勵對象為區公所之區長、民政課長及承辦人員。 (1)第一名:記功乙次。 (2)第二名:嘉獎二次。 (3)第三名:嘉獎乙次。 (二)各里辦公處辦理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工作績效,由區公所考評,其成績 優良者並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1.考評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由本府頒發獎狀,里幹事記功乙次,但列優 等之里數不得超過各區當年度召開里數之十分之一。 2.考評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由民政局頒發獎狀,里幹事記嘉 獎乙次,但列甲等之里數不得超過各區當年度召開里數之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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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補助費,每里每次補助新臺幣五千元,里辦公處應於會後 十五日內檢具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向區公所申請補助;區公所審查無誤後核撥經費, 並依規定辦理核銷。 前項補助費如遇特殊業務需要有不足之情形,得由原預算相關獎補助及損失項下調整 支應,但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民治字第10333643400號函修正發布第7、15、16點條文;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