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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立案宗教場所如有下列情事,由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一)涉及詐欺、背信、恐嚇、賭博、妨害風化等刑事犯罪或其他非法行為,以及未經 許可占用道路、騎樓或人行道妨礙交通者,由本府警察局依法處理。 (二)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而違反醫藥相關法規者,由本府衛 生局依法處理。 (三)製造噪音、空氣污染或廢棄物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理。 (四)違反都市計畫、擅自變更建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處 理。 (五)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者,由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依法處理。 (六)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民宗字第101309483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