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應建立原住民就業資 料庫。 各機關進用人員時,應函請原民會提供人力資料,原民會應於收到函文七日 內提供。 經依前項進用而未報到任職或任職未滿二年者,自未報到或離職之日起二年 內不予列入原住民就業人力資料庫。但其職缺仍應遞補符合資格之原住民; 遞補期間免繳納差額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