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社員總人數百分之 八十之勞動合作社且原住民社員所持有之股份超過50%,得於成立後,向本府原住民族 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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