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在營軍人家屬戶籍異動之通報程序
  • 第 21 條
    在營軍人及家屬戶籍遷出者,區公所應於五日內通報遷入地鄉(鎮、市、區 )公所,並副知有關單位。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接獲通報後,應 於五日內通報遷出地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異動通報,其家屬如已核列扶助等級者,應註明扶助等級、口數,生活 扶助金發放情形,並檢附家庭狀況調查表影印本,以利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