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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三十四條之 役男禁役申請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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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役男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應予禁役,並得依規 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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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禁役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在監(出監)證明。 (二)相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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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役男禁役證明書之申請,經區公所審查後,轉報本府核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役男禁役證明書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二字第09210641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