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五 章 製圖
  • 第 三 節 地籍公告圖
  • 第 169 條
    地籍公告圖應依地籍藍曬底圖複製。但有特殊情形時,得酌量縮放之。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地籍公告圖應以數值法方式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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