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 1.公私有畸零土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係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基於都市計畫觀點,促進都市土地經濟合理 利用,依照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證明該私有土地與所 臨接公有土地合併使用成為完整之建築基地而予以核發。 2.有關土地產權及地上改良物、地下埋設物,另由各該土地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概與本 證明書之發給無關。 3.擬合併之公有土地,公產管理機關有依法協議調整地形或保留公用之權利,申請人不 得以本證明書為對抗。
  • 二、應具備書件:
    項別 名稱 份數 說 明 備 註
    申請書 載明: 1.申請人姓名(蓋章)、 地址、電話。 2.申請合併公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 3.申請合併公私有土地地 號。 申請人限申請合併使用之私有 土地所有權人。
    申請圖 包括下列圖件: 1.位置圖:以簡明方法明 確標示申請地點位置。 2.套繪都市計畫之地籍配 置圖: (1)至少一個街廓以上。 (2)比例尺大小應與地籍 圖謄本一致。 (3)申請土地範圍應著色 表明。 (4)都市計畫情形應分別 著色表明。 1.請採用藍晒圖或影印圖,並 勿塗改。   2.請預留空白處,俾便加蓋印 戳。 3.請標明申請公私有土地地號 及權屬。 4.請標明申請人姓名並加蓋印 章。 5.字體應力求工整,線條應力 求正確,圖例務須清楚,著 色並應均勻一致。 6.公有土地以黃色塗滿,私有 土地以紅色塗滿,計畫道路 以紅色線條表示,指定或認 定道路以粉紅色塗滿表示之 。 7.申請合併公有土地,其產權 若為二個以上公有機關所有 者,每增一個公有機關,申 請圖應增加乙份。
    土地權利 證明文件 1.申請人非申請合併使用 之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 人時,應附其餘所有權 人同意書。 2.申請合併使用之公有土 地,與申請合併範圍外 之他人土地相臨接,且 該他人土地在合併該公 有土地後亦為一宗完整 建築基地時,請檢具該 他人土地所有權人放棄 合併權利之同意書。
    照片 實地拍攝擬合併公地。 應能清楚顯示目前狀況。
    其他 1.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 涉及現有道路或排水溝 者,應檢附切結書。 2.申請私有土地如屬已建 築完成者,請檢附擬拆 除改建切結書,但情況 特殊者免附。 1.涉及現有道路之切結書內容 應包含: (1)未依規定廢巷或改道前, 應保持現狀供公共通行。 (2)無法辦理廢巷或改道時, 同意僅作為空地比使用。 2.涉及現有排水溝之切結書內 容應包括: (1)將來申請建築時,應依規 定辦理廢止、改道或加蓋 。 (2)未辦理廢止、改道或加蓋 前,應保持現狀供公共排 水。
  • 三、申請手續: 請備妥應具備書件後送交都市發展局總收發處掛號收辦。
  •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合併使用之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證明: 1.都市計畫之各種公共設施保留地。 2.在政府明令規定予以保留或限制其使用之地區內者(如指定施行市地重劃地區 、禁建區、區段徵收地區、整建地區、都市更新地區、擬變更都市計畫地區、 農業區、保護區等)。 3.在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內者。但經都市發展局指定建築線者,不在此限。 4.申請合併使用之私有土地,未與相關之公有土地相臨接者。 5.合併使用後仍未臨接建築線者。 6.現有排水溝、通路或其他公共設施,廢止後有礙附近地區之排水、交通或公共 衛生、安全等情形者。 7.申請合併之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均非屬畸零地者。 8.合併使用後,基地仍未符合本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者。但其所臨接之鄰地 ,為本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所稱已建築完成者,或其申請地範圍內,已領有建築 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同一宗基地內,或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審決准予單獨建 築者,不在此限。 9.其他都市發展局認為不宜核發者。 (二)公有土地位在申請合併使用私有土地之?堸慼A且在該街廓內之任何一條建築線起 算,規定最小深度之範圍外者,其合併使用由都市發展局視當地情形予以處理。 (三)擬申請合併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如屬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者,應逕向該團體洽購 ,不發給合併使用證明。 (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而依法須合併鄰地公有畸零地者,應逕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撥用或價購。 (五)申請案件免檢附地籍相關資料,但必要時,經受理申請機關通知,仍應請檢附包 含申請合併使用土地全部地號之最新(如未異動以三個月內核發為準)地籍圖謄 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之正本各乙份。 (六)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格式,得於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http://udd.t aipei.gov.tw)便民服務項下載使用。 (七)本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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