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 1.公私有畸零土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係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基於都市計畫觀點,促進都市土地經濟合理 利用,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證明該私有土地與所臨 接公有土地合併使用成為完整之建築基地而予以核發。 2.有關土地產權及地上改良物、地下埋設物,另由各該土地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概與本 證明書之發給無關。 3.擬合併之公有土地,公產管理機關有依法協議調整地形或保留公用或依公產相關法規 處理,申請人不得以本證明書為對抗。
-
二、應具備書件:
項別 名稱 份數 說 明 備 註 一 申請書 一 載明: 1.申請人姓名(蓋章)、地 址、電話。 2.申請合併私有土地所有 權人。 3.申請合併公私有土地地 號。 4.申請合併公有土地管理 機關名稱。 申請人限申請合併使用之私有 土地所有權人。 二 申請圖 二 包括下列圖件: 1.位置圖:以簡明方法明 確標示申請地點位置。 2.套繪都市計畫之地籍配 置圖: (1)至少一個街廓以上。 (2)比例尺大小為五百分 之ㄧ。 (3)申請土地範圍應著色 表明。 (4)都市計畫情形應分別 著色表明。 (5)標示所臨都市計畫道 路或經指(認)定建 築線之現有巷道路寬 。 (6)圖例:包含擬合併公 私有地、計畫道路、 經指(認)定建築線 之現有巷道、地界線 、合併使用後土地範 圍等。 1.請採用藍曬圖或影印圖,並 勿塗改。 2.請預留空白處,俾便加蓋印 戳。 3.請標明申請公私有土地地號 及權屬。 4.請標明申請人姓名並加蓋印 章。 5.字體應力求工整,線條應力 求正確,圖例務須清楚,著色 並應均勻一致。 6.公有土地以黃色塗滿,私有 土地以紅色塗滿,計畫道路以 紅色線條表示,指(認)定道 路以粉紅色塗滿表示,地界線 以綠色線條表示、合併使用後 土地範圍以斜線表示之。 7.申請合併公有土地,其產權 若為二個以上公有機關所有者 ,每增一個公有機關,申請圖 應增加乙份。 三 土地權利 證明文件 一 1.申請人非申請合併使用 之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時,應附其餘所有權人同 意書。 2.申請合併使用之公有土 地,與申請合併範圍外之 他人土地相臨接,且該他 人土地在合併該公有土地 後亦為一宗完整建築基地 時,請檢具該他人土地所 有權人放棄合併權利之同 意書。 3.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尚 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檢 附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現 在戶籍謄本。 4.土地屬已辦竣信託登記 財產者,應檢附登記機關 之信託專簿影本。 5.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 業者,應檢附派下員名冊 、規約及會議紀錄影本。 6.土地所有權人為法人者 ,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 件。 四 照片 一 實地拍攝擬合併公地。 應能清楚顯示目前狀況。 五 其他 一 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涉 及現有巷道或排水溝者, 應檢附切結書。 1.涉及現有道路之切結書內容 應包含: (1)未依規定廢巷或改道前, 保持現狀供公共通行。 (2)無法辦理廢巷或改道時, 意僅作為空地比使用。 2.涉及現有排水溝之切結書內 容應包含: (1)將來申請建築時,應依規 辦理廢止、改道或加蓋。 (2)未辦理廢止、改道或加蓋 ,應保持現狀供公共排水。 -
三、申請手續: (一)請備妥應具備書件後送交都市發展局總收發處掛號收辦。 (二)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格式,得於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http:// www. udd.taipei.gov.tw)下載使用。
-
四、不予核發證明之情形: (一)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在政府明令規定予以保留或限制其使用之地區內者(如辦理市地重劃中地區、禁 建區、辦理區段徵收中地區、整建地區、擬變更都市計畫地區、農業區、保護區 等)。 (三)在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內者。但經都市發展局指定建築線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合併使用之私有土地,未與相關之公有土地相臨接者。 (五)合併使用後仍未臨接建築線者。 (六)現有排水溝、通路或其他公共設施,廢止後有礙附近地區之排水、交通或公共衛 生、安全等情形者。 (七)申請合併之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均非屬畸零地者。 (八)合併使用後,基地仍未符合最小建築基地規模者。但其所臨接之鄰地,為本市畸 零地使用規則所稱已建築完成者,或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審決准予單獨建築 者,不在此限。 (九)公有土地位於經指(認)定建築線有案之現有巷道範圍內者。 (十)申請地為已建築完成之土地者。 (十一)公有土地現況為可通行車輛之整段現有巷道,並聯通計畫道路,且最小寬度在3. 5 公尺以上者。 (十二)擬合併公、私有土地分別為無礙建築之土地且相連部分寬度小於建築基地最小寬 度之規定者。 (十三)公有土地非屬畸零地且鄰接兩筆以上未建築完成之私有土地合併後亦非屬畸零土 地者。但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審決公、私有土地應予合併建築者,不在此限 。 (十四)其他都市發展局認為不宜核發者。
-
五、注意事項: (一)公有土地位在申請合併使用私有土地之裏側,且在該街廓內之任何一條建築線起 算,規定最小深度之範圍外者,或公有土地狹長不整部分可留待鄰地建物日後改 建合併者,其合併使用由都市發展局視當地情形予以處理。 (二)本須知發布實施後,未建築使用之土地自行分割產生之畸零地,應與分割前之同 筆土地先行合併。 (三)擬申請合併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如屬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者,應逕向該團體洽購 ,不發給合併使用證明。 (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而依法須合併鄰地公有畸零地者,應逕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撥用或價購。 (五)申請案件免檢附地籍相關資料,但必要時,經受理申請機關通知,仍應請檢附包 含申請合併使用土地全部地號之最新(如未異動以三個月內核發為準)地籍圖謄 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之正本各乙份。 (六)本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八個月,逾期自動失效。若於有效期間內遺失證明書且申請 重新補發者,應登報作廢原核發之證明書。 (七)本證明書有效期間內,若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者,應重新申請核發證明書。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都築字第09733801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97年10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