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留地之出售由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辦理,其售價由本府地政局先行查估,提經本 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評定,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 八、保留地之得標人或承購人繳清價款及有關稅費後,由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將權利移 轉證明書正本發給得標人或承購人,並將影本送所轄地政事務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