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6 條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位於本市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 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前原屬前述使用分區且法定容積未改變者,得以原 建蔽率及依第十九條規定核計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不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一 五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辦理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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