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交通設施與管理
  • 第 18 條
    市區道路新闢、拓寬或改善須設置交通設施時,工程主辦機關應將交通設施 設計圖說,送請市政府審定。 前項情形,工程主辦機關得經協調,將所需經費撥由市政府辦理。
  • 第 19 條
    市區道路範圍內之路邊停車場,由市政府負責規劃管理及設置相關設施,並 得依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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