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包括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限於原有合法建築物 坐落基地內,並以一門牌一幢為原則,但得為獨立住宅或雙併住宅。申請雙併住宅應以 編有門牌之二幢或二戶以上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 前項門牌,限為本要點七十五年五月十二日頒發實施前已編訂在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