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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廿五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二條及 內政部73.7.13 (73)臺內營字第二三五四0九號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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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重要幹道所留設之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已完成為本市都市景觀上之一大特色,應 予以維護。除本府工務局71.12.21. 北市工建字第六九五一六號函規定之範圍外,經實 設狀況調查所得,另行增列長春路(新生北路至松江路)第九條路段合併為46條路段, 經研定應予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列表如次:(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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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選定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路段者,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八 條及五七條規定辦理,若位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者應適用該規則同編第九章有關規定, 並免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四條留設前院及第十六條留設側院之規定(即 臨接該路段路份,得免設置前院及側院)。
法規名稱:
臺北市住宅區重要幹道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74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74)府工建字第48522號函修正